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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信访局权利运行流程表

职权名称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职权类型  

其他类其他  

法定期限  

60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60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信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3658  

责任科室  

杨陵区信访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3658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政府大院一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责任事项  

一、受理阶段:收到群众来信或接待群众来访,均应予以登记。二、审查阶段:根据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应予受理的,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三、裁决阶段: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予以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四、执行阶段: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支持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妥善解决。  

责任依据  

《信访条例》  

事项编码  

61110100018QT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