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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园地|涉法涉诉信访的特征

普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是与行政系统有关的信访内容的统称。不同于普通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交织了政治、法律和社会的多重矛盾,在转型期社会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特点尤为突出。  

1.产生时机的突发性。个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时间并不特定,有来信反映问题的,有电话访的,有采用网络表达意愿的,还有亲力亲为直接上访的等,采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产生的时机都是未知与突发的。  

2.形成因素的复杂化。产生涉法涉诉信访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反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有反映诉讼程序中执法人员违法和渎职的,有不服终审判决的,有不接受申诉结果的,等等,甚至还有因为普通信访解决机制的非规范化形成的难题案件,一拖再拖,难于解决,从而诱发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情形。  

3.来访主体的多样化。从社会层面讲,信访人的阶层身份和经济状况参差不齐,各行各业的上访人不一而足,往往最需要关注的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士,经济困难,处境堪忧等境况。从法律层面讲,信访主体有案件的当事人、近亲属、代理律师、案件参与人和利害关系人,甚至案外人。  

4.重复上访的群体化。往往路途遥远,难于解决的京外上访案件会演化成有组织的、群体性的、反复的上访活动。这和本土历史文化、制度设置和个案差异紧密相连。涉法涉诉的“老上访户”还会在重大的国家政治活动时出现在国家机关附近闹访,以求政府能解决其诉求。  

5.信访化解的综合性。因为牵涉的矛盾不是单一的,有的是很长时间前遗留下来的问题,没有证据,或现今的政策又不支持新的证据,目前还没有实现从程序和实质上彻底地化解问题。  

可见,高位运行的涉法涉诉信访已经到了必须进行渐进式改革的时候了,最重要的是通过对这一社会现象的理性认识,抓住事物的本质,厘清关系。  

(参见庞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类型化及解决机制研究》,载《信访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40-2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