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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代理制度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积极稳妥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源头,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在信访过程中不会访、无序访和走弯路的问题,加快建立高效、规范、畅通、有序的信访新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信访代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推行信访代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信访条例》为依据,本着“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问题、降低信访成本,有效减少群众非正常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的发生,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为我县的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二、代理机构  

建立镇信访代理站。镇信访代理站设在镇信访办。人员为主管信访的领导及镇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全镇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根据具体信访事项,指定镇直有关部门明确信访代理员代理信访事项;负责解决信访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全镇的信访代理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负责总结推广信访代理工作先进典型。  

三、代理原则  

(一)群众自愿、分级代理的原则。代理需经信访人同意,视情况由所属街道或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代理。  

(二)首问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初访接待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协调、疏导等项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中间环节。  

(三)提前介入、重心下移的原则。强化基层源头化解的重要作用,对苗头性问题提前介入,多措并举,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控制在源头。  

(四)一事一代理的原则。对信访人反映的诉求要抓住主要问题的主要方面进行代理,一事一议,一事一代理,一事一结案,做到有始有终,规范运作。  

(五)以人为本的原则。热情接待,依法代理,有情操作,特别是对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民生问题,要充分体现出党和政府的关怀。  

四、代理范围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委托信访代理员代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四)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原则上不予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无政策依据的诉求和无理要求。  

(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的。  

(三)正在办理的信访问题。  

(四)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涉法涉诉问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代理方式  

(一)主动代理。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主动代理,帮助信访人反映问题,解决诉求。  

(二)责成代理。受县领导或信访办的委托,代理信访人反映问题,解决诉求。  

(三)委托代理。信访人主动委托工作人员代理帮助反映问题,解决诉求。  

六、代理职责  

(一)代理帮助信访委托人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诉求和咨询相关政策。  

(二)协调责任部门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三)及时向信访委托人反馈办理情况。  

七、代理流程  

由信访代理员到信访事项有权办理机关逐级办理。信访代理程序主要包括排查、委托、代理、终结四个步骤:  

信访事项排查。信访代理员要主动深入群众,对信访隐患做到全面彻底的排查。对排查的所有信访隐患认真进行调处,对不能在村化解的,积极引导信访群众通过信访代理反映诉求。  

信访事项委托。信访人在办理代理信访事项时,需向信访代理员提供有关材料,并与信访代理员签订《信访事项代理授权委托书》,约定由信访代理员代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机构对属于代理范围内的事项,均应受理。  

信访事项代理。信访代理分为镇、县两级代理,原则上,信访代理事项实行逐级代理。  

信访事项终结。信访代理事项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包括受理、告知、处理、答复)、复查、复核。信访代理事项经过复核完毕后,信访事项代理终结。信访代理员要明确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代理员要做好信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稳控工作,力求息诉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