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发〔2018〕27号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各国有企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示范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杨发〔2017〕3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现就我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追赶超越和实施“五新”战略任务,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同步到位、管理能力与技术防范同步加强、重点领域与面上工作同步推进、党委和政府同步发力,突出目标和问题导向,通过深化改革,健全责任体系、严格法治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基础保障、堵塞监管漏洞,切实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运行基本规范,长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领导格局全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向好;公众安全素质普遍提高,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区委书记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总责,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区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2次专门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区政府(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区人大、政协、社会团体要组织代表、委员、各界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发挥监督促进作用,组织、宣传、政法、编办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督促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履职尽责,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镇办、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要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级各部门)
2.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度。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专职(兼职)人员,按照安全监管责任到岗、到人、到事原则,依法依规制定领导干部和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领导干部照单履责、失职追责。(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各企业)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各镇办、区级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监管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依法强化监管执法,加强专项整治,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行业突出问题。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要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部门各群众团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各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责,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规模以上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设立安全总监,专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落实五到位”。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严格落实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中、省在杨陵布局的企业,示范区规模以上企业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责任单位:各企业)
(2)将企业安全生产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对失信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招投标、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级各部门)
5.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完善区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办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推行聘请第三方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序列,与干部绩效奖金挂钩。实行安委会成员单位定期向区安委会述职制度。(责任单位:区安委办、考核办)
6.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责任单位:区纪委、区级各有关部门)
(二)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1.强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工作职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编办要结合实际,扩充人员编制,切实加强区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力量。(责任单位:区委区政府办、区人社局、编办、安委办)
2.理顺监督管理机制。各镇办、区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逐个摸排,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台账,切实加强属地和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重点做好与示范区各相关单位的对接,实现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全覆盖。各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好安全生产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区国资局、各国有企业)
3.加大监管执法保障力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强化辖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职能,加强执法监察大队建设,扩充职能,区编办要增加编制,切实充实监管执法工作力量和人员。(责任单位:区编办、安监局)
4.强化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各镇办、区级各部门要在“三定”方案中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岗位和工作职责,确定1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落实1-2名安全生产兼职人员,细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各镇办要设立安监站,必须落实确定2名工作人员,全面履行属地监管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区编办、各镇办、区级各部门)
5.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区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督促各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区财政要按人口数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把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检查考核、表彰奖励、重点工作推进等事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
6.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杨陵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实施办法》,各镇办、区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解决日常检查工作中执法人员不足、专业技能不足的问题。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鼓励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雇员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管理,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安监局、财政局、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各企业)
7.加快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各镇办、区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教育,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教育,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化警示教育。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渠道。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水平,严肃考试和取证管理。(责任单位:区级各部门、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镇办、各企业)
(三)着力推进依法治理
1.严把安全准入制度。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履行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建立高危项目联合审批制度。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优化工作流程,实行网上办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重大事故责任人员行业禁入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关键岗位人员入职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严格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农林局、农业园区办、各镇办等各有关单位和各企业)
2.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超过100人的要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重点,制定年度执法计划,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交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责任单位:区级各部门、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及各企业)
3.强化执法保障能力。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配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区安委办要加快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年内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组成员参与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专家费用从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中列支。区人社部门严格落实中省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录用标准和要求,3年内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占比达到75%。(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安监局、人社局)
4.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属地和行业调查组组长负责制。落实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调查处理,较大以上事故由示范区管委会调查处理。区安监局、区级各部门要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事故调查报告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要落实“一案双报”和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各镇办、区级各部门)
(四)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
(1)各镇办、区级各相关部门和各企业要积极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各项工作,坚持风险优先原则,全面开展企业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镇办、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台账,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对高危项目在审批前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积极构建镇办、行业和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管控。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主体责任,实现企业安全风险可控。(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级各相关部门、各企业)
(2)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区隐患排查治理督导工作,区级各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各镇办对辖区内安全隐患负有排查报告责任。要完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和检查结果报告制度。各镇办、区级各部门要坚持每月开展1次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台账,夯实整改责任,明确本单位和企业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要求,形成闭环式管理。要建立重点隐患分级挂牌督办、跟踪问效、治理销号工作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隐患整改结果。各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自查、自改、自报隐患制度,坚持每周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实行事故隐患全过程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各企业)
2.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要不定期排查城市建成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实时、动态监控。要按照监管职责,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的检测维护。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严把审批关,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公安、民政、市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安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信息互通,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3.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各镇办、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或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要责令企业强制淘汰;要取缔违法违规的“三合一”场所;继续实施县乡以上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生命防护工程,完善景区旅游步道、观景台等旅游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维护;强化校车规范管理,从严审核校车经营者资质和校车安全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级各相关部门)
4.强化重点行业专项治理。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领域扎实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整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分包、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施工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组织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重点整治道路交通领域“两客一危”车辆,依法查处超速、超员、超载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由区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各镇办和相关部门对工商贸领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粉尘涉爆、动火作业等专项治理;由区质监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各镇办及相关单位对特种设备领域开展电梯、压力容器管道、场内专用车辆等专项治理;由区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电气火灾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各镇办)
5.完善职业健康危害防治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在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时要同步安排职业健康工作。区级各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领域内职业健康工作负责,推动行业职业危害因素普查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化工、电力、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建材、饲料、面粉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卫生专项治理。各企业要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管控,开展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检测和风险评估,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告制度,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各企业)
6.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要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分类”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完善专职(兼职)和义务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区消防大队要充分发挥公共消防队伍在政府应急救援中的主力军作用,建设“一专多能”的安全生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定期修编应急预案,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至少每年演练1次。各危化品经营企业、重点企业要组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设备,开展政企联动应急救援演练。(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区消防大队、各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区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和示范区《实施意见》精神,准确把握安全改革发展方向,把安全生产改革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结合区追赶超越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对准焦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区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创新思路,狠抓工作落实。各镇办、区级各部门要按照区《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尽快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完善工作职责,细化责任清单,修订有关工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奖惩。各镇办、区级各部门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区安委办要将《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专项考核,要按照责任清单和进度安排,实施全过程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中共杨陵区委杨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