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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局属急管理执法大队、各业务股室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杨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法制股负责全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法制股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法制股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业务科室、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九条 法制股办理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交办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条 法制股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法制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研究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法制股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法制股及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制股应严格保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应通过网络、媒体、单位公示栏等公示本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途径。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直接拨打杨陵区应急管理局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到杨陵区应急管理局法制股进行现场投诉、举报,还可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受理单位:杨陵区应急管理局法制股

举报电话:029—87019706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杨陵区康乐路25号

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并请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调查核实情况。对实名反映问题的,我们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对反映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