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0日-12日,示范区安委办组织开展6月份安全生产专家指导帮扶工作,聘请省库专家对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工贸等领域开展帮扶指导,现将反馈的部分突出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曝光警示。各镇(街道)、行业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切实提升隐患排查整治专业性和穿透力,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企业名称:杨凌鑫河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隐患:经查交管12123平台,公司所属出租车陕VT0119车近半年超速三次,陕VT0138车5月8日超速,陕VT0175等车近半年存在长期超速现象,违法行为过程中未提醒纠正,违法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进行公司内部严肃处理;
判定标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 10 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整改期限:2026年7月10日前
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
2.企业名称:杨凌西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未与第三方公司电工(魏某某)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整改期限:2026年6月30日前
责任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3.企业名称:陕西荣飞食品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油炸车间油炸设备未设置放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整改期限:2026年6月30日前
责任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4.企业名称:陕西荣飞食品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蒸煮车间夹层锅安全阀未定期检验(有效期:2026年),已失效;
判定标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4 判定准则4.3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c)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整改期限:2026年6月30日前
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5.企业名称:陕西凌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企业与第三方合作调试方(四川吉纳永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未包括甲方责任,且已过期(2025年11月22日至2026年3月31日),并未对合作方进行统一管理、检查;
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整改期限:2026年6月30日前
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6.企业名称:杨凌区下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重大隐患:电梯井道内贯通连续两层未采取水平防护,电梯井口防护网用扎丝简单固定,很容易形成人员进入造成高空坠落严重事故;
判定标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整改期限:2026年6月30日前
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7.企业名称:陕西江河医药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未对污水处理站二级沉淀池、水洗酸化池、曝气池、化粪池等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整改期限:2026年6月30日前
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8.企业名称:陕西江河医药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炒药间后室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定期检验(有效期为2025年7月9日),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期限:2026年6月30日前
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9.企业名称:陕西杨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对在用的一台卧式硫化罐(设备编号R2017-0612)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无管理台账,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整改期限:2026年7月10日前
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10.企业名称:陕西金叶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未对承租单位(陕西工卓电气有限公司等3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同时,未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及管理台账;
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整改期限:2026年7月10日前
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11.企业名称:嘉吉饲料(陕西)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投料区除尘器箱体上安装的2个防爆电箱电缆线未采用防爆挠性管,电箱防爆级别不符合规范要求;
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整改期限:2026年6月30日前
责任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