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杨陵仁和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穆毅
地址: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长乐路东段
我局于 2017年3月 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院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取得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陕环辐证﹝00287﹞有效期至2016年2月27日)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仍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2、未开展2016年年度辐射评估工作。
以上违法行为有杨凌示范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相关手续;
2、于2017年3月24日前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