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办发〔2013〕68号
中共杨陵区委办公室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杨陵区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杨陵区委办公室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杨陵区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工作活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陕办发〔2012〕15号)和《杨凌示范区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目标任务考核和综合评价相结合、季度考核与平时督查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坚持科学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鞭策作用,为推进和谐富裕美好新杨陵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第三条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区督查考核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评价范围
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区双管单位。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参照本考核办法自行实施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类
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特点,被考核单位共划分为五个类别。
(一)镇办:五泉镇、大寨镇、揉谷镇、杨陵街道办、李台街道办等5个单位。
(二)党群部门:区委区政府办、法院、检察院、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工会、督查考核办、农工部、党校、团委、妇联、档案局等14个单位。
(三)政府管理服务部门:监察局、人社局、审计局、统计局、民政局、教育局、文体局、教育督导室、卫生局、计生局、科技局、安监局、司法局、信访局、粮食局、供销社、残联、城改办、工业园区办、农业园区办、食安办等21个单位。
(四)政府经济发展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农林局、水务局、国土局、市政局、交通局、住建局、中小企业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畜牧局、城投公司等13个单位。
(五)双管单位: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供电分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邮政局、电信局、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长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移动公司等17个单位。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充分调动各被考核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各镇办、区级部门和驻区双管单位不同职能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指标考核体系。
各镇办考核项目包括招商引资和项目争取、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督查督办事项等具体指标。
区级部门考核项目包括重点工作、职能工作、创新工作、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督查督办事项等具体指标。
驻区双管单位考核项目包括职能工作和配合区委、区政府工作等具体指标。
年初,各被考核单位根据区党代会、人代会确定的全区年度总体工作目标、示范区下达区委区政府的考核指标,以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分解方案拟定本单位、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书》,报区督查考核办初审、区级分管领导审核;《季度目标任务书》由被考核单位根据示范区下达区委区政府的季度考核指标、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中各项考核指标完成计划,拟定后报区督查考核办初审、区级分管领导审核后,分别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七条 各被考核单位列入目标任务书的考核指标要侧重于全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考核指标数量以同类考核单位考核指标项的平均数为基准,同类工作的考核指标要合并设置,多于或少于考核指标基准的在考核时一项加0.1分或减0.1分;考核分值设置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
第八条 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对宏观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被考核单位以文件形式阐明指标内容和调整原因,送请区级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区督查考核办备案,区督查考核办上报区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予以调整。
第三章 考评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对区属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实行季度考核、年终评价,对驻区双管单位实行年终考核评价。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以下简称目标责任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由目标任务考核成绩、年度综合评价成绩组成,并根据年度表彰奖励情况予以加分。
一、目标任务考核(占目标责任考评的90%)
对区属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实行季度考核,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成绩为四个季度考核成绩分别按20%、30%、30%、20%的比例折算后叠加结果。
(一)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以《季度目标任务书》为依据,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季度考核成绩=季度目标任务考核成绩-平时督查督办扣分±季度加减分。
为了体现公平合理、责任共担的考核原则,季度考核结果确定时,分别将镇办与党群部门、政府管理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捆绑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
1.镇办(党群部门)季度考核结果=本单位考核成绩×80%+党群部门(镇办)季度平均成绩×20%。
2.政府管理部门(政府经济部门)季度考核结果=本单位考核成绩×80%+政府经济部门(政府管理部门)季度平均成绩×20%。
1、季度考核办法和程序
季度考核一般在每季度末月25日左右开始,下季度首月上旬结束。采取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资料查阅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单位自查、考核评分、成绩反馈和结果通报等程序,考核季度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1)单位自查。季度考核通知下发后,被考核单位要围绕《季度目标任务书》,开展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认真填写《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纪实表》,及时报送区督查考核办。《纪实表》要全面反映本季度各项指标任务的运行情况,内容要客观真实,言简意赅。
(2)考核评分。对重点建设项目、项目资金争取、招商引资、计划生育、平安创建、信访工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气象防灾减灾等专项指标考核,分别由区发改局、财政局、督查考核办、计生局、政法委、信访局、安监局、食安办和气象局负责实施考核。其他考核指标由区督查考核办会同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考核。
(3)成绩反馈。季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区督查考核办会同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汇总季度考核成绩并反馈。被考核单位对考核成绩若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督查考核办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区督查考核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若无异议,区督查考核办将季度考核结果报区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区委区政府审定。
(4)通报结果。区督查考核办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季度考核结果,印发《季度考核结果的通报》。区督查考核办、人社局和财政局依照季度考核结果审核发放全区干部职工的季度绩效工资。
(5)季度考核约谈
在季度考核结束后,对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下的区属被考核单位,由区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约谈。
2.平时督查督办
为了加强对目标责任的动态监测,对区属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落实过程实行日常监控,并建立滞后工作预警机制。区督查考核办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区委区政府各类专题会议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示范区督查督办事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督查督办,对滞后工作的责任单位发出预警,下发督查通报,并根据《杨陵区督查工作制度》(杨办发〔2012〕48号)文件规定标准予以扣分。
3. 季度加减分
对季度目标任务完成过程中受到上级肯定并召开先进工作现场会、区委区政府通报表扬的被考核单位,在季度考核成绩中分别按照省级2分、示范区级1分、区级0.5分的标准予以加分。
对在示范区季度考核扣分指标涉及的区级业务主管(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分别按照示范区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对受到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被考核单位,分别按照省级2分、示范区级1分、区级0.5分的标准予以处罚扣分。
(二)创新工作考核
创新工作实行年终考核,与第四季度考核同步进行。由区督查考核办收集整理各单位创新工作相关实证资料,提请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评议,区考核领导小组认定。
(三)共性指标考核
共性指标每半年考核一次,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和督查考核办具体负责实施,成绩分别计入第二、四季度考核成绩。
二、年度综合评价(占目标责任考评的10%)
年终,区委区政府召开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和全区领导干部评价大会,对各被考核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民主测评、社会各界评价和全区领导干部大会评价3个方面,分别占评价成绩的30%、30%和40%。
(一)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与第四季度考核一并进行。被考核单位召开考核大会,区督查考核办参加并印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参加考核大会的人员通过填写《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的形式,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会议的人员:各镇办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辖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区级各部门和驻区双管单位参加人员为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人员。
(二)社会各界评价和全区领导干部评价
在区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和全区领导干部评价大会,社会各界代表通过填写《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表》、领导干部(包括双管单位主要负责人)通过填写《目标责任考核全区领导干部大会评价表》的方式,分别对各被考核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参加会议人员: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各镇办党政负责人,区级各部门和双管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代表共30人。
三、奖励加分
被考核单位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在其年度考评成绩中予以加分。
奖励加分的标准及依据:受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省级厅局),区委、区政府(示范区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被考核单位,经区督查考核办核实后,分别按3分、2分、1分、0.5分的标准加分。奖励加分只加奖项中最高项奖励分1次。奖励加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每年12月底以前下发文件的,在被考核单位本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中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至下年度加分。
第十条 目标责任考评成绩由区督查考核办汇总,并拟定年度奖惩实施方案,并分别提请区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考评等次的确定
第十一条 目标责任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评等次分别按照镇办、党群部门、政府综合管理服务部门、政府经济社会发展部门和双管单位五个类别排序确定。优秀等次名额分别按各类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5%确定。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成绩在85分以下、60分以上的确定为一般等次;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某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受到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省级厅局)通报批评或被区委、区政府“一票否决” 或考核评价成绩在60分以下的被考核单位,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其他单位确定为良好等次。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区属被考核单位干部职工的绩效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和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区委、区政府每年召开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总结表彰大会,通报全区年度考评结果并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实施奖惩
区委、区政府对目标责任考评确定为优秀等次、良好等次的被考核单位和区属被考核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分别给予奖励。综合考核奖励资金可用于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奖励;招商引资、项目资金争取等单项奖励资金的50%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其余50%可用于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奖励。
目标责任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区属被考核单位,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年度目标责任考评结果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原则上要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进行免职。
驻区双管单位的年度考评结果,由区督查考核办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双管单位,区委、区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六条 目标责任考评结果作为区委评价干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要根据目标责任考评结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科学发展、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考评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目标责任考评工作责任制。区督查考核办定期对考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评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充分发挥年度考评工作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十九条被考核单位要正确对待目标责任考评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深刻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干部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反考评纪律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目标责任考评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情况,可对有关内容修订完善。修订意见经区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和区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杨陵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杨办发〔2012〕46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督查考核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