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杨管)食药监食罚〔2015〕2号 |
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羊奶粉案 |
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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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咏梅 |
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0140509的金装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和金装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经检验菌落总数不合格 |
处罚种类:1.没收召回的金装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和金装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各不合格产品各8盒,2.没收违法所得4079.04,3.罚款20000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履行方式: 自动履行 履行期限: 1天 |
处罚机关: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5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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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杨管)食药监食罚〔2015〕13号 |
杨凌上元灵芝产业示范基地无证从事保健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案 |
杨凌上元灵芝产业示范基地 |
08802050-7 |
白晓梅 |
杨凌上元灵芝产业示范基地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行为 |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生产的破壁灵芝孢子粉188瓶,28袋;灵芝切片5盒,42袋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破壁灵芝孢子粉销售所得6814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灵芝切片销售所得1620元 3、罚款2 4860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履行方式: 自动履行 履行期限: 1天 |
处罚机关: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5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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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杨管)食药监食罚〔2015〕1号 |
杨凌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甘草杏肉案 |
杨凌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
55938008-3 |
周斌斌 |
杨凌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注为兰州凤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0413的甘草杏肉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
处罚种类:1. 没收违法所得84元 2. 罚款3000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履行方式: 自动履行 履行期限: 2天 |
处罚机关: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5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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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杨管)食药监食罚〔2015〕12号 |
杨凌蓬莱轩餐馆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
杨凌蓬莱轩餐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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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波 |
杨凌蓬莱轩餐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处罚种类: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履行方式: 自动履行 履行期限: 1天 |
处罚机关: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5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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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杨管)食药监食罚〔2015〕3号 |
杨凌伊美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保健品必帮牌乌仲参胶囊案 |
杨凌伊美时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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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春 |
杨凌伊美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批号为140401的保健品“必邦牌乌仲参胶囊”经检验菌落总数和霉菌不合格 |
处罚种类:1:没收召回的必邦牌乌仲参胶囊11887盒;2:没收违法所得8184元整;3:罚款20000元整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
履行方式: 自动履行 履行期限: 17天 |
处罚机关: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5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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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杨管)食药监食罚〔2015〕6号 |
杨凌酷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面包案 |
杨凌酷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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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 |
杨凌酷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面包所表示的生产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 |
处罚种类: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履行方式: 自动履行 履行期限: 1天 |
处罚机关: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5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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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杨管)食药监食罚〔2015〕7号 |
杨凌新威利面包房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面包案 |
杨凌新威利面包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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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宝祥 |
杨凌新威利面包房生产的面包所表示的生产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 |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3000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履行方式: 自动履行 履行期限: 1天 |
处罚机关: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5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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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杨管)食药监食罚〔2015〕10号 |
杨凌秦岭山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生态餐厅经营过期食品案 |
杨凌秦岭山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生态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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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鹏 |
杨凌秦岭山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生态餐厅经营使用的桃李切片面包等5种食品超过保质日期。 |
处罚种类: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
履行方式: 自动履行 履行期限: 15天 |
处罚机关: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5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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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