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规〔2013〕008—区政府办008
杨政办发〔2013〕107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日
杨陵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民政局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低保对象应持有杨陵区常住户口,且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杨陵区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应的规定条件。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六条 杨陵区城市低保补助标准为380元/人·月,人均低于此标准的补足差额;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2200元/人·年,人均低于此标准的补足差额。其中,农村居民一类人员按照180元/人·月标准补助;二类人员按160元/人·月标准补助;三类人员按140元/人·月标准补助。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七条 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一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区民政局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 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区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杨陵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09月0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