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规〔2021〕001-区政府办001
杨政办发〔2021〕4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预防、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按照政府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原则,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
1.3 编制依据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
(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环发〔2016〕45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5)《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1〕88号)
(6)《杨凌示范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杨管办函〔2020〕29号)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杨陵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杨陵区管理范围外、可能影响本辖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其他需要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不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以上环境事件遵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 预案体系
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大类组成。
(1)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中,《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杨陵区全域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和环境应急综合预案,同时也是杨陵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项专项预案。
(2)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是指由机关,或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预案应急处置卡或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6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杨陵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工信局、财政局、交通局、卫健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气象局、电信局及镇(街办)政府等。
职责: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杨陵区境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指导、协调杨陵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部署杨陵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6)及时向杨陵区人民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置情况。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杨陵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协调和解决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承办环境应急工作中的文件、文稿;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突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政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
(7)根据杨陵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9)完成杨陵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做好处置过程中污染态势的实时监控;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损害评估等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协调消防部门展开事故救援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人员隔离和疏散;参与因车辆运输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漏、遗撒及交通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参与其他突发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及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5)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舆论的引导工作。
(6)区委网信办: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配合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协调处置网络平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有害信息。
(7)区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商贸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8)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
(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对环境事件导致的受伤、中毒人员展开医疗抢救工作。
(10)区水务局:负责水质监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源的安全控制和应急后备饮用水源调度;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和调查工作。
(12)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控制方案;负责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药品流入消费环节;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及药品安全应急管理。
(13)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参与由燃气、供热、环卫设施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区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5)电信局: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6)镇(街办)政府: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级应急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较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现场处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经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期间,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担任现场总指挥,履行现场总指挥职责,负责指挥在场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区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实时移交现场指挥权。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负责决定、优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报区政府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准确向区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8个工作组,具体开展现场各项处置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3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2.3.1 污染处置组
(1)组成: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镇(办)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3.2 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环境工程、防化、地质、气象、生物、水利水文、给排水、损害评估等领域专家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3.3 应急监测组
(1)组成: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水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及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3.4 调查处理组
(1)组成: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3.5 医疗救援组
(1)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3.6 应急保障组
(1)组成: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工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电信局等有关部门及区政府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经费、通信、交通等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3.7 新闻宣传组
(1)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国家、省、示范区有关部门上报信息;统一突发环境事件对外发布的口径与途径;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服务;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3.8 社会稳定组
(1)组成: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镇(办)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公安、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①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②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③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④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提前预警、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①一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②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③三级预警信息由示范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
④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杨陵区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研判为一级、二级、三级时,应及时上报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应急指挥办公室。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预警信息。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预警分级原则,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用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任何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均有义务立即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镇(办)专职环保员队伍及时向属地镇(办)报告;同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杨陵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在大气、水、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省、市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机构。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在4小时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1)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杨陵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镇(办)和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现场指挥部组织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制定现场污染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范围、可能影响的敏感点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截流、收集、储存等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产生二次污染;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相关人员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和危害情况,根据突发环境时间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的环境状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应急监测,及时评估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4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全力保障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4.2.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4.3.1 Ⅰ、Ⅱ级响应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在省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响应应对工作
(1)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在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Ⅳ级响应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主要应对工作,必要时,申请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在人员、物资及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1)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杨陵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杨陵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应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3)杨陵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地区通报情况。
(5)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7)在事件结束后,由杨陵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终止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3.4 区域联动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杨陵区管理区域以外,但影响范围扩散至辖区内时,杨陵区应急指挥部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结合事发地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报信息,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对杨陵区的影响。
(2)组织应急监测力量对受影响区域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事件在本辖区的发展态势。
(3)及时向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及周边辖区应急指挥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4)辖区内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在收到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命令或事发地区应急救援请求后,及时提供支援。
(5)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3.5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3.6 响应升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超出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省或示范区提供援助或支持时,由区政府按相关程序报示范区管委会协调处置。当上级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指挥权相应移交,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3.7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种类、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区政府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依照陕西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发布。
4.4 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且无继发可能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杨陵区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计算可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划分生态功能丧失程度,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及陕西省、示范区环境损害评估的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3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当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杨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推动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按照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并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区财政局每年预算应安排应急项目经费。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依托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通讯渠道畅通。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应急准备。
6.5 技术保障
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为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评估、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本级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6.6 保险保障
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参加污染责任保险。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各镇(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每年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7.2 宣教培训
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有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所称“镇(办)专职环保员队伍,是根据《杨陵区环保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的承担镇(办)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队伍。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组织修订完善,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杨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杨政办发〔2017〕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