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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项目资金争取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10-22 14:27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项目资金争取考核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项目资金争取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

 

 

 

杨陵区项目资金争取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区级各部门向上争取项目的积极性,鼓励支持各部门、各单位争取更多的项目资金,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范围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资金是指从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预算内专项资金、预算内外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国债及国债转贷(区级财政承担部分除外)、以奖代补、各类基金、拨款、专项贷款补贴或贴息、核销的政府性债务、国内外各种赔款、捐款以及实物设备等。

(二)下列资金不予考核奖励:1、上级各项普惠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超收奖励及正常盘子的低保资金、养老保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优抚资金等;2、上级对区直部门、单位的目标考核奖金;3、争取用于单位办公经费的资金;4、按规定统筹上缴上级后再分配回的资金。

(三)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项目资金争取考核年度。

二、资金确认

(一)原则上,以上级部门直接下达区上各业务单位的项目资金批复文件并确认在我区实施为基础,主要以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有效到位票据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为准。

(二)争取项目资金以前年度下达计划,资金在考核年度到账的,列入当年考核奖励范围。

(三)凡由本部门对口上级一个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则确认为本部门落实的项目资金。

(四)凡由对口的上级两个部门(发改或财政部门是其中之一的)联合下达的项目资金,则按总资金的75%、25%确认落实到位的项目资金,其中75%为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到位的项目资金。

(五)凡由对口的上级三个部门(其中发改、财政部门均参与)联合下达的项目资金,则按总资金的65%、20%、15%确认落实到的项目资金,其中65%为项目实施单位、20%为主发文单位落实到位的项目资金。

(六)对争取到位的设备、器材等实物,凭实物资产验收入库单,按上级部门的招标采购价或同期市场价折算后确认。

三、奖励标准和办法

(一)对年初下达项目资金争取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超任务数额的1%给予奖励;对没有项目资金争取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争取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二)对未完成区上下达的项目资金争取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责任人不得参与评优。

(三)对于纳入本年度向上争取项目资金任务考核的部门,根据其超基数情况及工作表现,确定先进单位5名,并授予“项目争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考核奖励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按季度填报“杨陵区争取项目资金进度考核表”,于每季末3日内报区发改局、财政局,同时提供项目计划批复文件、有关协议、金融部门提供的资金到账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区财政局按照目标责任书予以审核认定后,结果报区督查考核办。

(二)不按要求报送材料,报送时间超过认定时限,以及申报依据不充分的,一律不予认定考核。

(三)年终考核奖励意见由区财政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确定奖罚。

(四)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受奖资格,追回资金,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五、资金拨付

(一)区财政按区政府下达各部门年度项目资金争取任务数的3‰专项列支,主要用于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经费,分两次拨付:年初区政府项目资金争取任务下达后,先拨付其中的50%;年底考核结果审定后,对全面完成项目资金争取任务的部门,再拨付剩余的50%。

(二)对超额完成年初下达项目资金争取任务的部门,以及年初未下达项目资金争取任务但争取到位资金的部门,在考核结果审定后,按奖励标准予以兑现。

六、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承担,奖励给单位的奖金,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分配办法。

七、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