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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农村灌溉机井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6-02 09:22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农村灌溉机井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杨陵区农村灌溉机井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杨陵区农村灌溉机井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灌溉机井的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灌溉机井更好服务农业生产,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灌溉机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灌溉机井安全管理、保护和监督。

第三条 农村灌溉机井安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处置”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村及其他与农村灌溉机井安全管理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证灌溉机井安全运行,依法承担灌溉机井安全运行责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杨陵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灌溉机井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经费,组织做好农村灌溉机井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和农村废弃枯井处置工作,加强灌溉机井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因地制宜推进灌溉井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以村为单位,逐地块开展农村灌溉井排查,摸清农村灌溉井底数,分清在用井和废弃井,查清工程权属、工程取水、安全管理等情况,查找安全隐患,对所有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组织辖区内行政村落实灌溉机井安全管理、维护和废弃井处置。

第七条 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灌溉机井的取水许可、工程确权和农村灌溉机井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行政村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的灌溉井管护工作,并参与农村灌溉机井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农村灌溉机井安全隐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第三章  运行安全管理

第十条 灌溉机井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村的灌溉机井工程,运行安全及处置由行政村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村的灌溉机井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行安全和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结合杨凌实际情况,灌溉机井的产权归行政村经济合作组织所有,运行管理单位为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合作社或者涉农企业,按照灌溉机井安全保护制度要求,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对运行管理各环节采取安全管控措施,确保将灌溉机井安全运行维护、安全检查和处置等运行安全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农村灌溉机井的安全管控。

(一)严格控制机井房的进出访问,加强井房配电设施安全监控和巡检,确保机房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要对灌溉机井工程进行长期的监护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消除隐患,保持工程的完好状态和安全运行,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对存在废弃的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对其它废弃井,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全井回填或加盖封堵;对在用井,检查安装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区水务局负责农村灌溉机井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建设,组织开展农村灌溉机井安全检查,针对取用水管理、废弃井处置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一般采用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按要求对各行政村进行安全检查(抽查)。根据有关要求,在灌溉季节,对灌溉机井安全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视严重程度, 提出限期整改、立即整改等要求,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评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部署防护措施、完善管理制度等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灌溉机井责任制考核制度,以“务实、客观、公正”原则,完善健全考核机制,以取水许可、工程确权、工程管护、废弃井处置、安全隐患处置等方面情况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区水务局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灌溉机井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各行政村灌溉机井安全工作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区水务局健全农村灌溉机井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 机制,对农村灌溉机井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于造成农村灌溉机井安全事件和不良影响、违反本办法规定等行为,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灌溉机井安全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逐级追责。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单位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单位集体责任时,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农村灌溉机井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相关工作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主管农村灌溉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警示约谈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四)通报批评;

(五)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提醒,责令整改:

农村灌溉机井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未按期整改,未造成实质性损失、危害或不良影响的;

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相关职责,未落实本办法第二、三、四章相关规定,或其他危害农村灌溉机井安全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农村灌溉机井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警示约谈:

(一)农村灌溉机井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造成一般损失、危害或不良影响的;

(二)农村灌溉机井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未造成实质性损失、危害或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农村灌溉机井安全事件未及时处置,或未按要求上报的;

(四)责令整改事项未按期整改,或年度内责令整改事项反复发生的;

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相关职责,未落实本办法第二、三、四章相关规定,或其他危害农村灌溉机井安全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农村灌溉机井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造成严重损失、危害或不良影响的;

(二)农村灌溉机井发生安全隐患后,没有及时组织处置和未按要求报告,且瘫痪2天以上的;

(三)警示约谈事项未按期整改,或年度内警示约谈事项反复发生的;

(四)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相关职责,未落实本办法第二、三、四章相关规定,或其他危害农村灌溉机井安全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侵害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