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发〔2020〕6号
中共杨陵区委
关于印发《中共杨陵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各国有企业:
《中共杨陵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杨陵区委
2020年4月10日
中共杨陵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我区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加强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意见》和《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守政治巡察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落实“五个持续”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基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区委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区委巡察工作在区委领导下开展,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整改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政治方向,准确把握定位。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政治巡察,切实承担“两个维护”根本政治任务,围绕基层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依规依纪开展巡察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形成有力震慑。紧贴基层实际,畅通基层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始终把问题导向贯穿巡察全过程,充分发挥政治“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
坚持人民立场,厚植执政基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重点巡察什么、整改什么,在发现和解决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上聚焦用力,将“利剑”直插基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坚持探索创新,增强巡察实效。借鉴巡视巡察工作经验,结合区情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巡察监督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巡察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区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示范区党工委关于巡察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充分用好巡察成果,积极解决制约巡察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区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将巡察工作作为分内要务、应尽之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
第六条 区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区委巡察办主任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示范区党工委和区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接受示范区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领导,对区委负责并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三)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四)组织完成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任务;
(五)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对巡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区委巡察办为区委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设在区纪委监委。
第九条 区委巡察办的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区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区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协调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向巡察组通报有关情况、提供工作支持等;
(七)组建、完善巡察人才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八)向示范区党工委巡察办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工作资料;
(九)办理示范区党工委巡察办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委成立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其他职位。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
第十一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落实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处理组内重要事项;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区委书记汇报;
(三)签批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问题底稿等巡察工作文件、材料;
(四)加强对巡察组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区委巡察干部人才库和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干部人才库主要由参加过巡察工作的纪检监察、政法机关、组织人事、审计、财务、信访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巡察组组长库主要由参加过巡察工作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组成。巡察干部人才库和巡察组组长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巡察工作每年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到巡察岗位锻炼体制机制,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按照理想信念坚定、敢于担当作为、遵守纪律规矩、综合能力较强、胜任巡察工作的要求,有计划地推荐年轻优秀干部参加巡察。采取“以干代训”“上挂下派”等方式,有计划地加强巡察干部培养锻炼,全面提升巡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要及时予以调整,严肃查处以巡谋私、超越权限、跑风漏气等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十四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完善党委书记听取巡察汇报情况报备制度;建立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报备制度,定期向党工委巡察机构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巡察工作通报约谈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构建成果运用上下联动、宣传工作上下联动、信息化建设上下联动良好格局。完善重要问题线索径报、重要数据和典型案例月报、重要事项报备等制度,规范巡察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和组织人事、网信、审计、信访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巡察工作职责,巡察前要全面客观地提供被巡察单位的情况,巡察中积极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巡察后抓好巡察移交事项的办理。
第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要认真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要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
第十七条 加强巡察机构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发挥党组织作用,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巡察范围、对象和监督内容
第十八条 巡察范围和对象:
(一)区委工作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街道党工委、人大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区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五)区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的监督内容:
聚焦“五个持续”开展巡察监督。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督促各级党组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持续纠正“四风”问题,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聚焦“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开展巡察监督。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宗教政策、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机构编制、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落实情况。
聚焦监督重点开展巡察监督。紧盯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重点人,把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以震慑“关键少数”促进大多数紧起来;紧盯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重点事,以关注重点事带动基层建设强起来;紧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产资源分配权等以权谋私的重点问题,以解决重点问题推进基层管党治党严起来。要把发现和解决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紧盯扶贫领域、涉黑和惠民政策落实中的腐败问题,通过发现问题、治理问题、形成震慑,让群众真正感受到从严治党就在身边、正风反腐就在身边,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第二十条 监督形式和手段:
创新组织形式,坚持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和巡察“回头看”相结合、上下统筹与自主巡察相结合、板块轮动和系统联动相结合,积极开展“交叉巡察”等,破解熟人社会监督难的问题。创新制度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组织等机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巡察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等。创新方式方法,通过数据信息对比、改进谈话形式、提请专业支持等,探索符合基层特点、群众容易接受的工作方式,使巡察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
第二十一条 按照巡察监督全覆盖要求,区委每五年对所属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次。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有关方面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了解情况,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到有关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进行延伸了解;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区委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建立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制度,确保巡察发现和报告问题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巡察工作中发现下列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区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被巡察党组织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或者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矛盾,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等情况和问题;
(四)巡察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特别是严重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工作重要情况,特别是需要深入了解的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明确下一步巡察工作的思路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立行立改。
第二十七条 发现问题是巡察工作的生命线。巡察组要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切实强化问题意识、不断加强工作创新,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巡察准备。巡察办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提出巡察对象和巡察组人选意见,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授权任职和任务分工,开展巡察业务培训。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进驻动员会召开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及时组织学习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讲话和巡察组组长讲话。
第二十九条 巡察了解。巡察组进驻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巡察期间,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三十条 巡察汇报。落实巡察中期汇报制度,以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掌握巡察工作的进展。巡察了解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如实报告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研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巡察结束后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报告,区委书记专题会要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巡察工作综合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对重点问题和线索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十二条 巡察反馈。巡察报告经区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三条 线索移交。按照区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结果,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或组织部门要在接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处置意见,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接收问题线索的相关单位要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三十四条 情况通报。及时把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并向区委分管领导同志通报,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推动解决分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第三十五条 全面整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分别于巡察反馈会后10个工作日和3个月内报送巡察办。
第三十六条 通报公开。被巡察党组织要及时将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情况以规范性文件向党内通报;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外,一般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整改督查督办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持续跟综督办;组织部门要对巡察移交的选人用人、党组织建设、违反换届纪律等方面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对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整治,对反映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及时跟进,并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整改督查。建立巡察整改督查制度。区委巡察办应当采取电话询问、审阅报告、发函催办、听取汇报、随机抽查、谈话了解、实地调研、问卷测评、暗访核实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确保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第三十九条 资料整理。每轮巡察结束后,巡察组要按照巡察资料清单整理巡察资料并与巡察办作好资料移交工作。巡察办要及时将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综合汇报材料和党组织主要领导讲话材料,巡察中发现的区委管理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后备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整理报示范区党工委巡察办备案。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被确定为巡察对象后,要及时成立联络组,具体负责与区委巡察办、巡察组的日常联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工作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区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3日中共杨陵区委印发的《中共杨陵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