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农村留守儿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及要求,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加大关爱保护工作力度,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二、目标要求
全面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完善以家庭、镇办、学校为主导,群团组织、社会力量为辅助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切实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就学、就医及安全问题,确保留守儿童“不失学”“不留守”“不流浪”。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得到妥善照料。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必须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定期联系、经常见面,多给予亲情关爱和家庭保护。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切实保障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
(二)加强监管和指导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落实到位。镇办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律知识宣传,开展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镇办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一人一档,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基础信息。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工作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教育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向镇办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创造条件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强学校服务与管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学习教育。严格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适龄的农民工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适龄的农民工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积极引导、全面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心理、人格健康发展,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要做好建档立卡,并采取措施开展有效帮扶工作。
(四)建立救助保护机制,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权益。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老师、镇村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一旦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等不法侵害情况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所在镇(办)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引导社会公众通过110、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社区便民服务热线等渠道,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信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或镇(办)在接到强制报告的信息后要迅速开展调查,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处理。对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监护人;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要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或护送至村(社区)、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属于失踪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不法侵害的,及时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依法处置。
(五)加大救助帮扶力度,改善留守儿童家庭生活条件。要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促进他们的全面健康成长;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留守儿童,及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予以救助;各镇办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实行镇村干部包抓责任制,定期入户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公安机关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在杨陵落户;区住建局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廉租房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区人社局要支持引导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鼓励其发展家庭农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并在农村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倾斜;加强与驻区企业对接,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及时发布就业信息,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并在创业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吸引农民工回乡就业创业,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发挥和动员社会力量,构筑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社会参与机制。发挥群团力量广泛动员广大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共青团员、少先队员、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等,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春驿站等青年社会组织机构和活动阵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生活托管、作业辅导、心理疏导、亲情抚慰、安全管护等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区妇联要利用各村的文化阵地,把各村图书馆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中心,为他们提供集中学习和临休场所;团区委要发动大学生志愿者开展对留守儿童心理辅导;区教育局要加强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团委和志愿者的沟通,为留守儿童开展学习辅导和心理辅导,发挥他们在关爱保护方面的积极性和专业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化机构参与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鼓励社会资金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杨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区财政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机构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各镇办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重要意义,以及儿童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在媒体开设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专题专栏,刊播儿童福利公益广告,传播有益于儿童成长和发展的社会文化,弘扬助孤、济困、爱幼风尚,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检查指导,对工作进展不力、措施不实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附件:1.杨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杨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杨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5日
附件1
杨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杨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建立杨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联席会议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杨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委政法委、宣传部、农工部,区民政局、法制办、农林局、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司法局、卫计局、统计局、区国税局、地税分局、团委、妇联、残联、总工会、法院、检察院、各镇(街道)共28个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区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进展情况。
附件2
杨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淑茹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蒋立虎 区委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法制办主任
朱锋印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赵崇武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朱慧珍 区总工会副主席
张家乐 团区委副书记
李俊苗 区妇联主任
王 鹏 区残联理事长
李小良 区委农工部副部长
杨 军 区发改局副局长
党新元 区教育局副局长
徐育兵 区民政局副局长
淡鹏远 区财政局副局长
胡卫录 区农林局副局长
霍建科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徐建光 区司法局副局长
范 军 区卫计局副局长
张苏文 区统计局副局长
崔晓峰 区人社局副局长
吴建军 区住建局副局长
赵 斌 区地税分局局长
马宽强 区国税局副局长
李继军 区检察院副院长
侯虹刚 区法院副院长
原向明 五泉镇镇长
朱 平 揉谷镇镇长
杨 诚 大寨街道办主任
杨建刚 杨陵街道办主任
薛 超 李台街道办主任
附件3
杨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全面落实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特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政法委:督促指导各镇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效果欠佳的应及时督导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宣传部:联系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指导各镇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树立儿童优先意识的宣传,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区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团区委:要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妇联: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服务,加强亲情关爱。
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农工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法制办:针对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定位,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发改局:将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逐步改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教育局: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开展应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应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减少意外伤害。
民政局:督促指导镇(办)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直接责任,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强制报告制度。负责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财政局: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协调相关单位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农林局: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土地收益权益。
公安分局: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 报告的信息,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相关政策并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司法局:指导镇(办)司法部门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及受托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卫计局: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医疗卫生、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
统计局: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人社局: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住建局: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区国税局、地税分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及留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督促村(社区)落实留守儿童监护人。要通过网格员定期探访、党员干部上门家访等多种方式,对留守儿童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及时把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录入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库,并建档立卡做好动态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要创造条件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协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