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运输储存销售燃用散煤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陕政发〔2018〕16号)和《杨凌示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方案》(杨管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散煤运输、储存、销售、燃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运。自10月1日起,严禁在全区范围内运输燃煤,由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区交通局抽专人联合上岗执法,严控运煤车辆进入区内。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负责设卡拦截,质监分局负责查验《质检报告》,对无《质检报告》的车辆由交警劝返,不允许进入区境。对持有合格《检验报告》的过境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区交通局按规定处置。
二、禁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储存、囤积燃煤。11月15日起,储存的燃煤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予以没收。
三、禁售。不再批准新增燃煤销售网点,现有燃煤销售网点,应于11月15日前,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并自行清理关闭场地,停止经营活动,处理剩余散煤。11月15日起,将依法取缔未清理完成的燃煤销售网点,实现“禁煤区”内散煤销售网点“清零”。
四、禁燃。全区范围内所有散煤用户(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流动摊点等)和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单位和居民,全部采用电、天然气等其他清洁能源替代。
五、强化监督。区政府在区环保局、工商分局设置举报电话,分别是029-87045819、029-87012233。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储存、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
六、严格执法。区交通局、环保局、发改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城管分局、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质监分局、国土分局等部门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处置经营销售、采购、储存、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