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示范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根据《杨陵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将我区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金融、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杨陵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将不再受理区政府所属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杨陵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和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杨陵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杨陵区司法局作为杨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
四、杨陵区各级各单位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当明确指引其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示范区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杨陵区各级各单位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和政策解读,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行政争议。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现场递交。地址:杨陵区小康路东段1号,杨陵区司法局法制股办公室(区法院五楼),电话:029-87012149。
(二)邮寄申请。地址:杨陵区小康路东段1号,杨陵区司法局(区法院五楼),收件人:杨陵区司法局法制股办公室;电话:029-87012149;邮政编码:712100。
七、杨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杨陵区司法局;
办公地址:杨陵区小康路东段1号(区法院五楼);
联系电话:029-87012149。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