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办发〔2018〕2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杨陵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厉行节约,突出民生保障,树立绩效管理理念的原则,进一步简化财政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审批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政府信贷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内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有关部门从上级业务部门争取的专项资金以及部门发展基金等。
第二条 审批范围,包括新增(追加)经费、区级统筹安排的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政府信贷资金及财政资金调借。
第三条 审批原则。
1、严格按预算拨款。按照预算拨款,原则上没有预算不能拨款。
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审批程序后,按照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数核拨。
3、按照进度拨款。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资金的审批。经区人代会通过已列入年度预算批复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资金(人员经费、公用定额经费、部门预算经费)。其审批程序为:
1、区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和配套资金的审批。于区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由区财政局提出报告,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分配下达。
2、列入预算工资性支出的审批。由部门按月报送工资表,经人事局初核,财政局复核汇总,常务副区长审批后,财政局按月拨付。
3、列入预算部门公用经费的审批。由财政局按年度预算标准,分月直接核拨。
4、列入预算事业费(单项经费)和上级明确要求的各项区级配套资金的审批。区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和配套资金,于区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由区财政局提出报告,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分配下达。
第五条 上级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收到的上级专项资金,于10日内由区财政局提出报告,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分配下达。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政府信贷资金的审批。
年初经区人代会批准纳入统筹预算,区财政未下达到具体单位的预算资金,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项目配套安排资金。其审批程序为:
(一)用款单位使用统筹预算安排的资金,需向区人民政府书面请示、提请使用资金额度、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用款单位对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按招投标(或采购合同)价款录入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经区财政与用款单位共同核准拨付金额后方可办理指标审批业务。
(三)资金审批额度按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镇(街道)按体制结算的同时,资金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财政资金调借的审批。各镇(街道)、部门因工作需要调借财政资金周转的,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载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等,经区财政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区长、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后,履行借款程序。
第三章 审批额度
第九条 年初未安排预算的支出事项,在预算执行中需要一次性新增(追加)资金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新增(追加)额度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
(二)新增(追加)额度在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核,区人民政府区长审批;
(三)新增(追加)额度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批,区人民政府区长签批;
(四)新增(追加)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批准;
(五)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所有新增(追加)资金,按法律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调整预算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