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开文件 / 区政府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杨陵区设施蔬菜保险“银保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21 10:55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设施蔬菜保险“银保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设施蔬菜保险“银保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杨陵区设施蔬菜保险“银保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减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对设施蔬菜生产的影响,拓宽菜农生产融资渠道,更好发挥农业保险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杨凌示范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杨改组发〔201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向农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为基础,以农户自愿为前提,按照边试点、边完善、边推广的思路,通过开展设施蔬菜“银保富”工作,提高设施农业抗灾能力,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设施蔬菜保险保障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流程

1.设施蔬菜生产经营户自愿出资向保险公司购买大棚综合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出具大棚综合保险保单并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明示“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被保险人所欠贷款本金余额的范围内,保险金优先支付给贷款金融机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再支付给受益人”。

2.保险公司对贷款人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银保富”有关数据与省财政结算。

3.设施蔬菜生产经营户提出保险索赔时,以大棚综合保险保单约定的内容,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款(给付)以及被保险人所欠贷款本金余额的范围内,优先支付给贷款金融机构。

4.“银保富”设施蔬菜保险产品由大棚保险和大棚经营者的意外伤害保险两部分组成。

设施蔬菜“银保富”A型(大棚)保险:大棚保险总保额2.5万元(其中:棚体、地基最高保险金额1.29万元;骨架最高保险金额0.9万元;大棚大膜最高保险金额0.16万元;棚内农作物最高保险金额0.15万元);大棚经营者的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人身意外死亡、伤残给付,不承担医疗费用)保额2万元/标准棚;经营者经营多个大棚时,人身意外死亡、伤残最高累计赔偿不得高于5万元。保险费为919.3元/标准棚,其中大棚经营者承担15%,即137.9元;省财政承担70%,即643.5元;区财政承担15%,即137.9元。

设施蔬菜“银保富”B型(中棚)保险:每亩棚保险总保额1万元(其中:棚体最高保险金额0.7万元,中棚大膜最高保险金额0.15万元;棚内农作物最高保险金额0.15万元);大棚经营者的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人身意外死亡、伤残给付,不承担医疗费用)保额2万元/亩;经营者多个大棚时,人身意外死亡、伤残最高累计赔偿不得高于5万元。标准棚一亩保险费为657.51元,其中大棚经营者承担15%,即98.63元;省财政承担70%,即460.25元;区财政承担15%,即98.63元。

(二)保险条款

1.保险对象

(1)大棚:凡符合建造技术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日光温室墙体、钢骨架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2)大棚经营者(所有人或参与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凡大棚设施蔬菜的经营者、参与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员、参加设施蔬菜保险并向银行申请小额生产贷款的所有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棚内农作物:凡符合建造技术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标准日光温室大棚或连体大棚内种植的蔬菜、瓜果作物。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日光温室墙体、钢骨架损毁或倒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暴雨(降雨量在每小时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连阴雨(指连续5天以上的连续阴雨天气现象)、龙卷风(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冰雹(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雪灾(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大棚造成的损失)。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残疾、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约定,将属于被保险人所欠贷款本金余额内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贷款金融机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大棚内农作物因保险大棚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原因造成保险大棚内农作物的损失。

3.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4)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6)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失;

(7)盗窃及他人的恶意行为;

(8)地震、海啸;

(9)气象预报暴风或雪灾后,对保险大棚未揭膜防灾的;

(10)保险大棚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

(11)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12)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13)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造成棚内农作物的损失;

(14)保险大棚主体因主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损毁或倒塌造成棚内农作物的损失;

(15)大棚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部门及其职责

设施蔬菜“银保富”试点工作由区农林局牵头,人保财险杨凌支公司承办,各镇办组织实施。

区农林局、各镇办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农业生产基础数据提供和参保品种基数核实,并建立严格的风险监控系统,加强种植、养殖知识培训和组织专家参与定损工作。

人保财险杨凌支公司负责农业保险业务培训和指导、险种条款和业务单证设置、承保和保单签发、出险登记、查勘定损和理赔、农险档案建立与保存等业务工作。

(二)工作时限

试点工作统一在10月底前基本结束,区政府将给予该时段内自愿参保农户一定保费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农户出资额的50%)。

(三)办理方式

试点期间(10月底前)保险公司在各镇办设立保险代办点,派专职代办员集中办理区域内的保险业务。

四、“银保富”工作的风险管理

试点阶段核定赔付额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扣除承办费用后的2倍以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核定赔付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扣除承办费用后的2倍时,报省设施蔬菜“银保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五、工作要求

区农林局、人保财险杨凌支公司以及各镇办要采取多种现代化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设施蔬菜“银保富”试点工作的意义和政策,教育农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保险,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服务“三农”效果。工作中要立足本职,相互配合,切实把各项试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按期完成任务,更好发挥农业保险服务、支持“三农”的作用。

网络编辑:胡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