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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1-26 16:59

杨政办发〔2018〕54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杨陵区开展“大棚房” 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示范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会议精神,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和全国、全省会议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入位担责,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抓紧抓实“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长效机制,营造乡村振兴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对以设施农业、种植大棚名义建设“大棚房”和改扩建管护房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准确掌握设施农业、种植大棚底数,建立“大棚房”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的查处整改台账,对“大棚房”等违法问题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三、清理整治范围和重点

专项清理整治的范围分三类:第一类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和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第二类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第三类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改变看护房用途,进行商住休闲类开发。其中,第二、第三类中特别注意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发展休闲农业中,将连栋温室改建为生态餐厅;另一种是改变日光温室看护房用途,将日光温室看护房改建为休闲民宿用房。

在清理整治范围界定中,第一、第二类问题属于改变土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把这两类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对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别墅等非农设施的,要依法全面拆除,确保退房还地;对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的,要拆除整改恢复生产;对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改变性质用途、变向出租转租等经营性开发的,必须恢复看护房原有使用性质。对第三类问题,主要看用途而定,要把握好政策,对农民自建自用于存放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具的看护房,且符合“每处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的,不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对于扩大看护房面积、改变用途的,要一律整改规范。

四、工作步骤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从即日起至10月10日)

9月15日至9月24日,区农林局、农业园区办、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将掌握的大棚及设施农用地备案数据资料发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结合下发数据资料及已掌握的本辖区大棚情况,开展拉网式清理排查,摸清辖区内“大棚房”底数及问题,建立台账。排查情况以村为单位进行统计汇总,村书记、主任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镇(街道);镇(街道)将排查情况按要求进行分类,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9月25日至29日,区农林局、农业园区办、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配合示范区联合检查组,逐地逐棚进行核查。

9月30日至10月10日,结合排查和示范区核查情况,形成杨陵区排查清理情况报告,上报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清理整治(10月11日至12月5日)

利用两个月左右时间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清理整治及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开展查处整治,扎实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问责追责。

区国土分局要认真履行查处职责,对区农林局、农业园区办认定的农业园区“大棚房”及设施农用地违建,按照非法占地进行严肃查处,并督促指导各镇(街道)限期拆除。对于未在规定时间拆除到位的改变用途大棚项目,涉及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区发改局、农林局、农业园区办、财政局对于未在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大棚项目,取消经营者农业补贴资格,解除土地流转合同,涉及骗取的涉农资金补助坚决予以追回。

12月5日前形成杨陵区清理整治工作专题报告,上报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单舒平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马江涛 区政府副区长

李海平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蒋立虎 区委区政府办主任、法制办主任

许元岗 区纪委副书记

赵崇武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李全社 区农林局局长

辛 伟 区国土分局局长

吕小宁 区农业园区办主任

霍建科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继军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文斌 区法院副院长

穆海军 区发改局局长

淡鹏远 区财政局局长

杨小刚 区环保局局长

马 烽 区住建局局长

张高社 区旅发委主任

马栓科 区工商分局局长

孙晓振 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区农林局在牵头抓总的同时,会同农业园区办负责重点抓好农业园区“大棚房”问题的排查清理,对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登记造册,并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排查和恢复生产工作;区国土分局重点抓好农业园区以外设施农用地违建的清理整治和长效机制构建,牵头负责清理整治的具体执法工作;各镇(街道)是本辖区实施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在区农林局、农业园区办、国土分局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开展本辖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李全社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吕小宁、孙晓振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联络和沟通协调等工作,按示范区要求做好清理整治行动期间信息报送工作。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镇(街道)要细化工作措施,组织开展拉网式清理排查,对辖区所有农业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进行全面排查,做到逢棚必进、逢棚必查,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要实施台账式管理,全面收集整理农业大棚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及监督管理情况,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做到“一镇一村一册,一户一棚一码”,经确认上报的排查结果,作为彻底整改的基础依据。在示范区联合检查组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难点问题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后提出明确意见,及时予以界定。会商不能确定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定。

(三)依法查处,扎实整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3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区农林局、农业园区办、国土分局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对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大棚房”问题中骗取涉农资金补助的,由农业、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坚决予以追回。

(四)讲究方法,严守纪律。“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政策性强,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做实做细,对排查、核验、纠正、拆除等每一个清理整治环节,都要注意准确把握好政策法律界限,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避免在处理违法违规问题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法律解读工作,处理好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和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之间的关系,有效疏导缓解社会矛盾,防止集体诉讼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区委宣传部要结合舆论环境集中整治,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过程中的舆论宣传工作。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于舆论曝光、群众反映的“大棚房”问题,及时灵通信息,转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适时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和舆论管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引发炒作。

(六)严格督查,强化监管。区上将专项行动纳入对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区农林局、农业园区办、国土分局联合成立督查组,加强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区纪委、监委对清理整治工作中推进不力、消极应付,失职渎职、违纪违规的,要严肃问责追责。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立足标本兼治,坚持举一反三,以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特殊管护措施,建立起耕地保护、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规范管理,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设施项目用地全程监控,实行设施用地备案制度,确保农地用途不改变。

全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29-87012326,联系人:张琨。

附件:

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样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样表)

3.“大棚房”问题摸排调查表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样表).wps

附件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样表).wps

附件3:“大棚房”问题摸排调查表.wps


网络编辑:胡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