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杨陵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杨陵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有力推进污染治理相关工作开展,提升环境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6号)精神,现就大气、水、土壤声环境治理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职责作进一步明确。
一、区环保局工作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镇办、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对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编制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
(三)组织落实示范区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
(四)组织实施国家、省、示范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组织、协调、监督区内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六)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监督环境保护“三同时”措施的落实。
(七)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在区政府领导下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八)负责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九)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负责对区内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政策。
(十二)协调、统筹区内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区发改局工作责任
(一)提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国民经济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结构的目标和任务。
(二)督促落实“十三五”发展规划,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功能区规划,制定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政策。
(三)协调指导相关单位、企业策划包装生态环境保护、节能技改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积极争取中省资金。
(四)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和投资项目能评办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进行用能评估和审查。
(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要求,严把项目入口关,严禁“双高”项目落户,鼓励支持新兴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优先发展。
(六)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牵头拟定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区内节能降耗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工作。
(八)负责区内煤炭的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工信局工作责任
(一)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节能降耗。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做好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国家、省、示范区下达我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将分解落实和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内工业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及旧货流通领域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五)负责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管理,做好成品油经销企业油品升级工作。
(六)负责成品油的储存、销售等环节的油气污染防治工作。
(七)监督指导成品油销售企业以及油库和加油站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四、区教育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培养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
五、区科技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科技奖励。
(二)协调上级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引进、推进和转化应用。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着力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整体水平。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和应对地震等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六、区民政局工作责任
(一)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二)参与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人员的社会救助救济。
(三)负责对区内公益性公墓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区公安分局工作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建立与环保部门的联动机制,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犯罪案件。
(二)负责对公共场所、商业经营活动、家庭等社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负责对机动车禁行、限行路段的管制,对黄标车、无标车违反禁令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七)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八)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由环保局部门配合做好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
八、区司法局工作责任
(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保护普法工作。
(二)依法加强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在办理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中的规范管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九、区监察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政府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根据政府安排,会同环保部门对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三)对各项环境应急预警、相应措施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参加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依法追究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监督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问责。
十、区质监分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依法撤回。
(二)监督生产企业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和执法查处。
(四)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六)负责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标准体系,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
(八)负责对煤炭销售、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抽检。
十一、区审计局工作责任
(一)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强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强化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监督相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十二、区财政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审核编制区政府年度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项目资金。
(二)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三)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区人社局工作责任
配合环保部门制订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为提高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十四、区国土分局工作责任
(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预审。
(四)依法打击处理非法占用土地开办“十五小”污染企业等行为。
(五)依法打击在耕地上挖沙、取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十五、区住建局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
(二)负责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四)负责居民住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的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
十六、区城改办工作责任
负责所管理的旧城改造项目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落实湿法拆除,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覆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裸土。
十七、区市政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评城区环境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工作,禁止焚烧垃圾;负责道路清扫保洁,推广先进的机械化清扫设备,提升道路保洁标准,做好城区道路抑尘工作。
(三)指导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四)负责对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抛洒措施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划定辖区内露天烧烤时段和区域,责成各商户使用清洁能源烧烤,并对群众反应的烧烤油烟、气味引起的环境污染投诉进行处理。
(六)负责区内公厕排污、雨污分流治理工作。
(七)负责对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监督管理。
十八、区农林局工作责任
(一)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
(二)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负责指导、服务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
(三)负责指导各镇办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减少秸秆焚烧产生的环境污染。
(四)负责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造林绿化。对区内林业资源保护、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区内病死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区水务局工作责任
(一)划定河道禁采范围、规定禁采期,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二)负责区内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工作。
(三)负责区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地下水保护与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实现监测数据及时有效采集、传输、处理、贮存。
(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五)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进行监管,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排污口进行监管;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水利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河道内施工项目的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湿法作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覆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禁止焚烧各类垃圾。
(七)加强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管理。
二十、区交通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污染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一、区文体旅游局工作责任
(一)制定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旅游业总体规划,在规划审定和景区审批过程中充分吸纳环保部门的意见,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星级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二、区卫计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收集分类、暂存、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区管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四)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辐射事故医疗应急。
(五)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助队伍,及时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应急工作。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二十三、区安监局工作责任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三)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对事故调查处理。
(四)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二十四、区统计局工作责任
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二十五、区招商一局、招商二局工作责任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坚持环保优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二十六、区食药监分局工作责任
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十七、区供销社工作责任
负责对区内废品收购站的选址和运行管理工作。
二十八、各镇(街道)工作责任
(一)各镇办应当对本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完善以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
(三)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
(六)负责本辖区的垃圾、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
(七)负责非规模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污染纠纷的处理。
(八)负责对本辖区内“十五小”、“新五小”等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企业进行排查、取缔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村、社区、团体开展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十一)负责本辖区内散煤治理工作及清洁能源的使用推广工作。
(十二)落实《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