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办发〔2018〕14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涉农项目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涉农项目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5日
杨陵区涉农项目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涉农项目入驻管理,提高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园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即将入驻园区的所有涉农项目。
第三条 杨陵区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业园区办)负责入驻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二 项目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园区涉农项目应符合国家、省、示范区、杨陵区农业农村发展的相关政策和精神,符合园区发展规划。
第五条 涉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入驻。
(一)项目投资额度200万以上;
(二)从事农业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等农业相关经营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农业三产融合项目入驻;
(三)鼓励支持农林科教人员或持有农业研发成果专利的专业人才谋划入驻项目;
(四)区内返乡农民、新型职业农民的创新创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驻。
三 项目入驻程序
第六条 拟入驻项目应在区农业园区办登记,并填写《项目入驻申报登记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占地面积、项目发展前景、资金投入、盈利方式、债权债务等);
(二)项目主体相关证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法人证书、职业农民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项目入驻审核程序:
(一)受理。区农业园区办收到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项目入驻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与项目实施主体面谈,进一步了解项目技术、资金等相关情况,初步确定选址范围,提出初审意见。
(二)评审。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发改、农林、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可行性、项目规划(含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发展前景,以及生产条件、环境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入驻意见。
(三)审批。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的入驻意见,对同意入驻的项目,由区农业园区办下发《项目入驻通知书》;不同意的,由区农业园区办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项目实施主体。
(四)签约。项目地址选定后,由项目跟踪单位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入驻协议书》,并委托杨凌土地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项目实施主体缴纳土地流转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四 入驻项目监管及服务
第八条 区农业园区办负责对涉农项目监管:
(一)项目实施主体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后,1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进行提醒;2个月未开工建设的,进行警告;3个月未开工的,启动退出程序。
(二)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未开展农业生产的,进行提醒;2个月未开展农业生产的,进行警告;3个月未开展农业生产的,启动退出程序。
(三)未按时交纳地租的,逾期1个月,进行提醒;逾期2个月,进行警告;逾期3个月,启动退出程序。
第九条 区农业园区办负责对涉农项目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项目实施主体办理土地备案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二)按政策配套相关基础设施。
(三)做好项目建设环境的协调保障工作,协调镇(街道)解决好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
五 项目退出
第十条 区农业园区办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启动退出程序:
(一)项目倒闭、解散的。
(二)项目法人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活动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项目主体违反土地合同约定事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备案的规划的;擅自转包、转租其流转的土地并牟取利益的。
(四)项目单位无法正常经营,且出现拖欠工资、工程款、材料费、水电费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五)出现前款第八条情形的。
第十一条 项目退出程序:
(一)区农业园区办向项目单位下发《入驻项目退出通知书》。
(二)项目实施主体在接到《入驻项目退出通知书》后,应支付所有拖欠账务(地租、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材料费、水电费等),并自行对设施和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理。
第十二条 对于不愿继续从事农业产业经营或无力经营自愿退出的项目,按照《项目入驻协议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置。
六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生效后,自动废止以前印发的相关办法,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