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杨陵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杨陵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示范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杨管发〔2016〕14号)和示范区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杨管人劳发〔2016〕126号)规定,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第八次省部共建会议精神,按照省、示范区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紧紧围绕区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6年12月31日前,在杨陵街道办张家岗村张家岗组和李台街道办温馨社区淡家堡居民小组试点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17年在全区全面推行。
三、参保范围及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并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包含0.3亩),征地时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未满人员),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缴费及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人员,2016年1月1日之后征地的,趸缴年限以征地时的年龄为准;2015年12月31日之前征地的,趸缴年限以2015年12月31日的年龄为准。实行先缴后补。
(一)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男不满51周岁、女不满46周岁的,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全省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50%、60%、70%、80%、90%、100%其中之一为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男满51周岁、女满46周岁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详见附件1),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1-15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趸缴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按0.6计算。一次性趸缴不满15年的,逐年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
1.个人趸缴补贴:对男满51周岁、女满46周岁参加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两级财政依据参保人员年龄段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趸缴额30%和15%的补贴。男满65周岁以上和女满60周岁以上的,一次性趸缴15年保险费,按趸缴额的30%予以补贴;男满51周岁不满65周岁和女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一次性趸缴保险费,按趸缴额15%予以补贴。
2.基金补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示范区和杨陵区财政给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定补偿。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被征地农民不用补偿,2016年1月1日以后的新征地农民对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偿,70岁以上不用补偿。(详见附件2)
五、任务分工
(一)培训指导工作:起草实施方案、制定缴费明细、印制宣传资料等工作;做好全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培训、协调、指导和复审、报批工作。(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二)征地村认定工作:对全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和2016年1月1日之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村(社区)征地时间进行认定,并报送区人社局,同时抄送各镇办。(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
(三)财政配套工作:筹集区级个人财政补贴和基金补偿资金;申请示范区配套的个人补贴和基金补偿资金;做好各镇办参保人员个人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宣传动员工作:各镇办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的入户动员和宣传资料发放工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民填写《2015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认定表》(附件3)或《2016年1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认定表》(附件4);负责督促不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或主要家属)填写《被征地农民本年度不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认书》(附件5)(对拒不签字的,由送达人签字确认,视为自动放弃);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财政补贴的兑付和后续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各镇办)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
召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动员培训会,通过印制宣传资料,发放宣传册、现场讲解、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各镇办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认定缴费
1.资格认定
(1)个人申请:参保对象以村(社区)为单位,根据区国土分局的认定结果,按要求填写《2015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认定表》(附件3)或《2016年1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认定表》(附件4),并附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村委会盖章后报所在镇办。
(2)镇办初审: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年龄、趸缴年限等资格进行初审汇总,在公示3日无异议后,上报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年底前初审一个上报一个,2017年每月10日前将汇总表和个人资料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指导督促不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或主要家属)填写《被征地农民本年度不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认书》(附件5)(对拒不签字的,由送达人签字确认,视为自动放弃)。
(3)审定备案: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人员资料进行审定后,报示范区人社局备案,并将结果反馈给各镇办。
(4)组织参保:区人社局将经认定后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反馈各镇办后,由各镇办其组织群众参保缴费,区人社局负责做好指导、协调等有关工作。
2.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各镇办根据示范区审批的名单,填写缴费人员明细表,统一到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征地时限打印基金补偿征缴计划单和个人缴费征缴计划单。
(2)分类缴费:属于2015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由各镇办组织符合参保人员持个人征缴计划单,于当月25日前到示范区地税局办理缴费手续,领取缴费凭证。
属于2016年1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由各镇办组织参保人员持基金补偿征缴计划单和个人缴费征缴计划单,于当月25日前到示范区地税局办理缴费手续,领取缴费凭证。
(3)兑付补贴:参保人员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所在镇办,通过银联卡领取财政补贴。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参保人所在镇办,由各镇办支付给个人。
(4)参保续费:2017年1月1日之后,一次性趸缴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往后逐年由各镇办在每年7月-10月组织开展续保工作。
(三)检查总结
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于2016年12月28日前,对2个试点村(社区)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为2017年全面实行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省委和省政府重点督办的工作之一,政策性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区政府成立杨陵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的做好服务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认真履职,确保实效。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掌握时间节点,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严禁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各镇办要对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2016年12月31日前,每日下午5:00前将参保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管理,严格督查。各镇办要按示范区养老经办处要求,每月10日前上报辖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类报表,每年3月-5月组织辖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做好生存认证和后续跟踪工作。区督查考核办将不定期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在全区通报。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附件:1、2015年12月31日之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对照表
2、2016年1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偿表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认定表
4、2016年1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认定表
5、被征地农民本年度不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认书
附件1
2015年12月31日之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照表
单位:周岁、年、元
男性年龄 |
女性年龄 |
趸交年限 |
趸交金额 |
财政补贴金额 |
补贴比例 |
个人缴费 |
65周岁及以上 |
60周岁及以上 |
15 |
93814.20 |
28144.26 |
30% |
65669.94 |
64 |
59 |
14 |
87559.92 |
13133.99 |
15% |
74425.93 |
63 |
58 |
13 |
81305.64 |
12195.85 |
69109.79 |
|
62 |
57 |
12 |
75051.36 |
11257.70 |
63793.66 |
|
61 |
56 |
11 |
68797.08 |
10319.56 |
58477.52 |
|
60 |
55 |
10 |
62542.80 |
9381.42 |
53161.38 |
|
59 |
54 |
9 |
56288.52 |
8443.28 |
47845.24 |
|
58 |
53 |
8 |
50034.24 |
7505.14 |
42529.10 |
|
57 |
52 |
7 |
43779.96 |
6567.00 |
37212.96 |
|
56 |
51 |
6 |
37525.68 |
5628.85 |
31896.83 |
|
55 |
50 |
5 |
31271.40 |
4690.71 |
26580.69 |
|
54 |
49 |
4 |
25017.12 |
3752.57 |
21264.55 |
|
53 |
48 |
3 |
18762.84 |
2814.43 |
15948.41 |
|
52 |
47 |
2 |
12508.56 |
1876.28 |
10632.28 |
|
51 |
46 |
1 |
6254.28 |
938.14 |
5316.14 |
说明: 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趸缴费用的按此表执行。
附件2
2016年1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偿表
单位:周岁、年、万元
参保时年龄 |
趸交年限 |
补偿基金金额 |
||
男 |
女 |
男、女 |
男 |
女 |
标准 |
标准 |
|||
70岁及以上 |
15 |
0 |
||
69 |
15 |
1.6 |
||
68 |
15 |
2 |
||
67 |
15 |
2.4 |
||
66 |
15 |
2.8 |
||
70岁及以上 |
65 |
15 |
0 |
3.2 |
69 |
64 |
15 |
1.6 |
3.6 |
68 |
63 |
15 |
2 |
4 |
67 |
62 |
15 |
2.4 |
4 |
66 |
61 |
15 |
2.8 |
4 |
65 |
60 |
15 |
3.2 |
4 |
64 |
59 |
14 |
3.6 |
4 |
63 |
58 |
13 |
4 |
4 |
62 |
57 |
12 |
4 |
4 |
61 |
56 |
11 |
4 |
4 |
60 |
55 |
10 |
4 |
4 |
59 |
54 |
9 |
||
58 |
53 |
8 |
||
57 |
52 |
7 |
||
56 |
51 |
6 |
||
55 |
50 |
5 |
||
54 |
49 |
4 |
||
53 |
48 |
3 |
||
52 |
47 |
2 |
||
51 |
46 |
1 |
附件3
2015年12月31日之前被征地农民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认定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年、元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2015年12月31日周岁年龄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征地时间 |
|||||||||||||
被征地所在地 |
镇(办)村委会(社区)小组 |
||||||||||||||
是否参加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是否参加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 |
||||||||||||||
初次缴费时间 |
趸交 年限 |
趸交 金额 |
个人 缴费 |
财政 补贴 |
|||||||||||
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本人自愿选择按照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年月日 |
||||||||||||||
村委会(社区) 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
镇(街道办事处) 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
示范区养老保险 经办处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镇(街道办事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示范区养老经办处、示范区人社局各一份。
附件4
2016年1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认定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年、元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征地时 周岁年龄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征地时间 |
|||||||||||||||
被征地所在地 |
镇(办)村委会(社区)小组 |
||||||||||||||||
是否参加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是否参加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 |
||||||||||||||||
初次缴费时间 |
趸交 年限 |
趸交 金额 |
个人 缴费 |
财政 补贴 |
基金 补偿 |
||||||||||||
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本人自愿选择按照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年月日 |
||||||||||||||||
村委会(社区) 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
镇(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
示范区养老保 险经办处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镇(街道办事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示范区养老经办处、示范区人社局各一份。
附件5
被征地农民本年度不愿意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认书
我叫 ,性别 ,身份证号 ,系杨陵区 镇(街道办事处) 村(社区)居民。本人已经详细了解杨陵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本人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参保缴费,自愿放弃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参保缴费机会,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签字(指纹):
送达人签字:
送达地点: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