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杨陵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杨陵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6〕24号)、《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杨陵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食品安全事件(统称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四)事件分级
参照《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5.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五)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设置
杨陵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食安办主任、应急办主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食安办、应急办、食药监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卫计局、农林局、水务局、财政局、发改局、交通局、民政局、工信局、教育局、盐业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区应急指挥部成员。
由区食安办、应急办、卫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食安办,区食安办主任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稳定维护组、医疗救治组、危害控制组、事件调查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置组、检测评估组、新闻报道组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1.区食安办: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编制和修订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2.区应急办:负责指导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协调指导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参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3.区卫计局:参与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核定事件级别;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并提出评估结论。
4.区农林局:负责食用农、林、畜禽产品生产环节和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林、畜产品相关检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5.区食药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和保健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的建设。
6.区水务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7.区发改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8.区盐业公司:负责食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9.区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0.区工商分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食品安全事件中无证生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1.区工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协助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12.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食品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3.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区食药监分局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学校周边食品店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宣传工作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媒体)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发布信息,组织对外发布有关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15.区民政局:协助做好清真食品中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负责做好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
16.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7.区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动力保障。
各镇(办)以及司法、信访、维稳等单位应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处理工作。
(四)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示范区食安办、区政府、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五)事件处置工作组及其职责
1.稳定维护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冻结事件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3.危害控制组
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事件调查组
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确定事件性质和等级,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违法犯罪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物资供应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局和交通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6.善后处置组
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相关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开展调解,组织慰问、安置、赔(补)偿事件受害人员;做好事件各方以及事件处置相关方面的善后处理,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7.检测评估组
由食药监分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区卫计局副局长、农林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由疾控、农药检测、卫生检测机构和邀请的相关专家组成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可疑样品的封存和分配,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配合事件调查组,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办公室。必要时可与调查组一并进行。
8.舆情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分管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监测事件发生后的舆情信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主动掌控、稳妥回应网民关切,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对外发布事件处置权威信息。
三、监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一)监测预警
区卫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全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区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区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示范区食安办、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二)事件报告
1.事件信息来源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8)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市通报涉及我区食品的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立即向区卫计局报告,区卫计局报区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发生单位或所在地监管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及镇(办)报告,区食安办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向事件有关单位通报;经区政府初步核实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2小时内上报示范区食安办。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应当详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数、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件原因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现状等基本情况。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事件评估
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卫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卫计局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2.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响应。I级和I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和省政府组织实施,III级和IV级事件分别由示范区和区政府启动响应,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可以启动IV级响应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和《杨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I级、II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和食安办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区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协助省、示范区食安办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评估、协调、指导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III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区食安办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和示范区食安办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由示范区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进行先期救援处置。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部门根据应急处置相关要求协同开展工作。
3.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IV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区食安办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意见,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部门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4.非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经评估不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区食安办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事件调查、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事件处置结束后,15日内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和示范区食安办。
(二)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立即到位,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应急处置。
2.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
3.稳定维护组立即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稳定,必要时,控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资产。
4.检测评估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相关部门开展抽样调查,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原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5.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区卫计局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和原料,食药监、农林、质监等有关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7.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置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按照各组职责,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8.及时组织评估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区(县)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9.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以及示范区管委会和食安办。
(三)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剧,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阻断肇事食物摄入72小时内无同类病例发生),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区食安办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专项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各镇办和各成员单位应设立信息报告制度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采集。
(二)医疗保障。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计部门立即启动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供应救治药品。
(三)人员及技术保障。各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人员,保证能够及时到位。区食安办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整体快速应对能力。发挥示范区食品安全专家组作用,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四)物资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工信局、卫计局、交通局、民政局等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五)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六)演习演练。区食安办和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组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结合应急预案,适时协同开展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响应能力。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七)宣传培训。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处置知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防范意识。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和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
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镇(办)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各镇(办)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级标准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二)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名词术语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或污染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是指源于食品或涉及食品安全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已引起或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统称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指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七、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