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杨陵区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杨陵区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杨陵区督学队伍建设,规范教育督导行为,提高教育督导水平,优化督学责任区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育督导条例》和《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杨陵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区教育督导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区教育督导室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区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和区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第六条 督学应达到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熟悉教育督导业务,具备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及监测分析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满10年,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受聘期间能够按照区教育督导室的部署安排参加教育督导工作,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聘任: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任的督学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专职督学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期;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届。
第三章 责权
第九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区教育督导室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区级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责任单位依法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区教育督导室。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区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区人民政府及区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督学受区教育督导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或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教育督导室负责为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及其他保障。
第十三条 区人事、教育等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教师身份的督学,有按照正常程序晋升职称的权利,督学活动时间视同为教学时间。区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及相关学校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五条 区教育督导室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 区教育督导室对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区教育督导室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区教育督导室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工作,建立督学培训档案,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服务单位评价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督导室将督学考核形成的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兼职督学的由区教育督导室予以解聘,是专职督学的由区教育督导室上报人事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