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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0-16 16:24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杨陵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4.1 迅速报告原则

1.4.2主动抢险原则

1.4.3生命第一原则

1.4.4科学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原则

1.4.5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安全原则

1.4.6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原则

1.5应急救援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警级别和发布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先期处置

3.2.3分类分级

3.2.4应急响应

3.2.5应急结束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3.3.2调查与评估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物资保障

4.3医疗卫生保障

4.4交通运输保障

4.5治安维护

4.6人员防护

4.7公共设施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及时有效投入救援,最大限度控制事故危害,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杨陵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杨陵区范围内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施工现场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向区政府报告。

1.4.2主动抢险原则。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及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队伍到达前,各有关单位及部门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1.4.3生命第一原则。有关单位及部门要把抢救受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

1.4.4科学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原则。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科学有效措施施救,并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

1.4.5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安全原则。重大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救出的公私财产,尽一切可能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1.4.6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原则。事故发生后,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实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所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设立杨陵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全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机构组织如下:

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住建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住建局局长

区安监局局长

成 员:区住建局、安监局、公安分局、环保局、消防大队、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以及区内各施工企业负责人。

当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单位及部门同志按职务依序递补。

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负责组织、领导杨陵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由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29—87012504∕87019706。

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执行指挥部的调度指挥和工作部署;建立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制定、修订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宣传、培训、演练;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评估,汇总救援工作;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负责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救援指挥工作,下设4个组:

危险源控制组:由区住建局和事故单位人员组成,并根据事故的特殊性由指挥部组织申请相关专业单位协同参与。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

救援组:由公安、消防、事故单位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现场伤员搜救的紧急处理,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

消防组:由区消防大队和企业消防人员组成。负责现场灭火、抢救伤员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洗消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2.4专家组

由区安监局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迅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救援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定期研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3.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电话报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最迟在4小时之内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类别和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3.2.2 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立即启动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同时,拨打110、119、120求助,并立即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向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3 分类分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属事故灾难,指在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发生的坍塌(包括脚手架坍塌、土方坍塌、深基坑坍塌、模板坍塌、混凝土坍塌)、倒塌(包括房屋倒塌、起重设备倒塌、墙体倒塌)、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房屋拆除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

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

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内,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

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内,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2.4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施工企业应立即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向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报后,立即启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抢险救援指挥命令和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3.2.5 应急结束

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须在半天内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由遭受事故伤害人员的企业向示范区人社局申请对遭受事故伤害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区民政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置、救济。

3.3.2 调查与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4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并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了解事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发布信息。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1人力资源

在建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服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完善配备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

4.2物资保障

区民政局和事故单位负责物资供应,组织抢险物资和人、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4.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成立医疗救护组,负责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

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4.4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5治安维护

区公安、交警部门组成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4.6人员防护

由区住建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

4.7公共设施

由区环保局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资的处置。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队伍要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高发期前进行抢险救援专项演练,以检验抢险人员素质能力、设备状况、应急响应反应速度等各方面情况。针对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不断完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

5.2宣传和培训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建筑施工企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预防伤亡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不断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区住建局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由公安部门或区住建局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网络编辑:胡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