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杨陵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道))对《杨凌示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以下筒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考核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省上下达的指标,结合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等实际情况,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区政府与各镇(街道)每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 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是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基础,采取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年度自查每年由各镇(街道)自行组织实施;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由区级考核部门组织实施;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实施。
第六条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各镇(街道)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镇(街道)对自查提告及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图等,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指标主要有:
(一)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区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区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三)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区制度。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设立责任保护区,实行镇、村、组三级负责制,其中镇长(主任)担任责任保护区区长,村委会主任担任责任保护区片长,村民小组组长担任责任保护区护田员,确保全面夯实基本农田基层保护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试行给予片长和护田员一定的监管补贴,激励广大农民保护基本农田责任的落实。
(四)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补充的耕地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五)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没有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案件。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镇(街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各镇(街道)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是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各镇(街道)每年3—4月组织年度自查,5月初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自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由考核部门向各镇(街道)通报,并纳入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镇(街道)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按照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结合各镇(街道)自查、实地检查和相关督查检查等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镇(街道)通报,纳入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政府专题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按照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向区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各镇(街道)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检查等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并于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8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区政府,并向各镇(街道)通报。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区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街道)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镇长(主任)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26日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杨陵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杨政办发〔2006〕65号)同时废止。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