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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中共杨陵区委组织部  

关于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代表姓名:贺永社、赵伟峰、柴三朋、张崇世、邵亚利、马建创、崔致远、刘昌院、董发乐、贺雪玲、刘创国、姚素兰、马新世等13人

建议内容:

1.适当增加大学生副书记待遇,或出台相关政策、稳定和激励其在村服务。  

2.增加现任村干部待遇,同时考虑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  

3.增加离任干部补贴标准。  

办理结果:

尊敬的贺永社、赵伟峰、柴三朋等12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干部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区农村基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干部工作在基层一线,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区委区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上级针对完善村干部待遇的相关政策,千方百计使农村干部工资待遇有了很大改善。  

从2017年起,杨陵区在各村选拔了一批大学生党员副书记,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大学生党员副书记在村工作期间按照农村副职发放补贴标准。同时,政策规定:在农村(社区)班子出现空缺时,优先在大学生党员副书记中进行递补,为他们在基层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目前全区村(社区)干部的补贴按照《杨陵区村(社区)干部补贴考核发放办法(试行)》文件执行:村(社区)干部补贴由基础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构成,2015年以前杨陵区执行的补贴标准为农村正职干部每月1810元,农村副职干部每月1450元(其中:基础补贴占40%,绩效补贴占60%),村监委会主任和社区干部不享受待遇。  

2015年,为了充分调动村(社区)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区委区政府对村(社区)干部的补贴进行了调整,在按照省定上限的基础上,提高了10%,即:每月农村正职干部每月2300元,副职干部为1610元;社区正职为3000元,副职为2500元,委员为2000元;(其中:基础补贴占60%,绩效补贴占40%。脱贫攻坚期间执行:基础补贴占20%,绩效补贴占80%)。基础补贴按月发放,绩效补贴与村(社区)工作绩效考核相挂钩,每季度考核发放。区委区政府在农村(社区)干部待遇方面的积极工作,确保了我区农村(社区)干部补贴在全省处在较高的位置,基层干部的待遇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2018年区委又增加了农村(社区)干部任职年限补贴,规定:在行政村(社区)任正职满一年的(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每月加发任职年限补贴5元;在行政村(社区)任副职和监委会主任满一年(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每月加发任职年限补贴3元;在社区任“两委”委员满一年(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每月加发任职年限补贴2元。此项政策的出台又进一步提高了农村(社区)基层干部的待遇。  

针对离任干部退休后的生活补助,按照省上政策规定:担任过农村正职的干部,经乡(镇)批准正常离任后,按照任正职年限,每年补助5元,例如:在农村担任村主任满10年,按照省定标准每年领取离任干部补助为50元(10年×5元=50元/年)。在此基础上区委为建立健全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又出台了《关于杨陵区农村离任干部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杨办发〔2005〕28号),按照区上对离任干部生活补助的政策规定:在农村任职10—15年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任职16—2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500元;任职21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800元;其中,任正职满10年的,每年另外加发100元。2016年,区委为进一步提高村干部待遇,尤其是保障农村离任干部生活水平,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优秀农村(社区)干部待遇的意见》(杨办发〔2016〕71号),意见明确规定:经区委考察评定为优秀农村(社区)干部的,在任期间,固定每月发放基础补贴为村(社区)干部基本补贴,绩效补贴执行杨陵区行政副科级领导干部工作津贴或村(社区)干部绩效补贴,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同时,优秀农村(社区)干部任村(社区)“两委”正职满15年且正常离任的,年满60周岁后,除按政策标准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外,参照杨陵区行政副科级领导干部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补助;曾获省级劳模以上表彰且继续保持荣誉的,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补助。  

下一步,区委区政府将继续研究解决村(社区)干部待遇补贴的相关问题,努力使基层干部能够扎根农村(社区),确保基层干部安心工作,真正为民办事服务。  

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中共杨陵区委组织部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