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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代表姓名:刘昌院

建议内容:关于天然气进村、失地农民问题、农村干部养老问题的建议

办理结果:

尊敬的刘昌院代表,您在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天然气进村的建议 

2017年5月,我区按照省、示范区“铁腕治霾”专项行动方案,启动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农村片区建设项目,主要解决无城改意向村天然气进村问题,目前已经接近尾声。 

由于张家岗村已经纳入近年内城中村整体搬迁改造范围,所以,天然气进村暂未列入计划。 

二、关于失地农民问题的建议 

2007年,杨陵区根据《杨凌示范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杨管发〔2006〕13号)文件,出台了《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杨政发〔2007〕17号),本办法适用于杨陵城区规划范围内新被征地农民,即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土地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土地补偿费和经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不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区政府统一将该款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养老补助、合疗补助、学历教育补助和丧葬补助五项社会保障。截止2017年12月底,我区共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保范围29村(其中,完全失地村、组10个)。 

您建议张家岗村付家庄组和代家坡村下代组失地农民享受该政策的五项社保补助。根据《办法》规定,一是两个村组都是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土地全部征收的,二是在征地时也未将土地补偿费和经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而是一次性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所以,代家坡村下代组、张家岗村付家庄组失地农民无法享受该政策的社保补助政策,敬请您理解。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加大失地被征地社会保障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我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让被征地农民更好的了解和享受各项惠民政策。 

三、农村干部养老问题的建议 

按照《杨陵区村(社区)干部补贴考核发放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村(社区)干部补贴由基础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构成,2015年以前杨陵区执行的补贴标准为:农村正职干部每月1810元,农村副职干部每月1450元(其中:基础补贴占40%,绩效补贴占60%),村监委会主任和社区干部不享受待遇。为了充分调动村(社区)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我区于2015年对村(社区)干部的补贴进行了调整,在按照省定上限的基础上,将标准提高了10%,即:每月农村正职干部每月2300元,副职干部为1610元;社区正职为3000元,副职为2500元,委员为2000元;(其中:基础补贴占60%,绩效补贴占40%。脱贫攻坚期间执行:基础补贴占20%,绩效补贴占80%)。基础补贴按月发放,绩效补贴与村(社区)工作绩效考核相挂钩,每季度考核发放。2018年,我区又增加了农村(社区)干部任职年限补贴,规定:在行政村(社区)任正职满一年的(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每月加发任职年限补贴5元;在行政村(社区)任副职和监委会主任满一年(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每月加发任职年限补贴3元;在社区任“两委”委员满一年(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每月加发任职年限补贴2元。确保了我区农村(社区)干部补贴在全省处在较高的位置,基层干部的待遇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针对离任干部退休后的生活补贴,按照省委和区委政策规定,在农村任职10—15年的,每人每年300元;任职16—20年的,每人每年500元;任职21年以上的,每人每年800元;任正职满10的,每年加发100元;其中:任正职的离任干部,按照任职年限,每年补贴5元钱。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研究解决村(社区)干部待遇补贴的相关问题,努力使基层干部能够扎根农村(社区),确保基层干部安心工作,真正为广大群众服务。 

以上答复,请批评指正。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党新科联系电话:029-87012129)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