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代表姓名:邵崇斌、张跃进、李周岐、刘波、杨青
建议内容:关于保证供暖最后入户10米采暖质量的建议
办理结果:
尊敬的邵崇斌等5位代表,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区城市集中供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们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5年9月28日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杨凌示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供热的规划与建设、设施管理、供热管理、用热管理等。《办法》规定城市集中供热的主管部门为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2017年-2018年采暖季由华电供热公司承担供暖的居民小区有47家,供暖方式为直供到户和趸售两种形式。其中直供到户的居民小区23家,其余小区由华电供热分公司向小区集中趸售热量。
一、切实提高服务意识
关于保证供暖采暖质量问题,我局积极与华电沟通,华电承诺虚心接受监督,加强供热服务人员学习培训管理,提高综合素质,提供优质服务。一是区住建局与华电供热公司、街办、社区采取印发供暖手册,利用小区宣传栏张贴供暖知识宣传页,建立小区供暖服务微信群,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029-68009898),做到实时受理,及时解决。二是对小区物业负责管理的换热站,也都配备了维修、运行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业主反映的供暖质量问题及时上门处理,经多次仍无法解决的,由示范区城管局协调华电供热公司提供专业解决办法。
二、积极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活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为期4个月。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决定,通知供热单位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期供热产生的费用,由供热企业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6℃。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去年,对于温度不达标的住户,示范区市政局、华电供热公司及我局多次入户查勘现场、测温、提供技术服务和解决方案,维护用户的权益。
三、加大供暖管网的维护
根据《杨凌示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条之规定:“供热企业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含楼洞供热管分支阀门前的小区配网和二级换热站)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热计量仪表应定期校验,确保计量准确。”明确了供热企业检查、维修的供热设施范围。你们提出的住户室内供热管道维护、维修及更换可以由华电供热公司提供有偿服务的建议,我局已转达华电供热公司,华电供热公司表示会充分听取代表意见,认真调研。
以上答复妥否,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杨小林联系电话:87038819)
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