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杨陵区委政法委
关于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代表姓名:崔致远
建议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工作建议
办理结果:
尊敬的崔致远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工作的建议收悉,首先对您给予我们工作上的大力支持和关心表示感谢,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崔保民侵占村集体土地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崔保民并非侵占村集体土地。具体情况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崔东沟村委会将村13.2亩集体承包地租赁给本村村民崔建发耕种,随后崔建发又转包给武功羊尾人耕种,之后崔保民又从羊尾人手中转包耕种。到2011年6月,崔保民与崔东沟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共5年),承包面积13.2亩,承包费120元/亩.年,合计承包费7920元,当时崔保民一次性交给村委会。
2016年,承包地到期后,崔东沟村支委崔珂华按照村上安排,牵头对村承包地开展另行发包,涉及到崔保民时,其提出了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在土地承包期间,他自己垫资为承包地修路、拉电、修井房,花了几万元,村上未给他兑付一分钱;二是从承包土地至今,村上只给他发了一年的粮食直补款1250元(2016—201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对于土地承包关系纠纷在双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后由农业部门进行仲裁。崔保民提出的两个问题,第一个不属于土地承包关系纠纷,不在仲裁范围;第二个问题按照国家政策,粮食直补2016年以前只补给家庭承包形式的农户,他属于其他承包形式,所以不补,2016年以后,国家调整为只给种粮户补贴,不在区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
据此,崔保民与崔东沟村委会关于垫资为承包地拉电等费用系普通民事纠纷,双方可以提起诉讼或协商一致进行调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无法在双方没有提出仲裁、调解或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主动介入。
崔保民要求2011-2016年间的粮食直补没有政策依据。
二、关于崔志忠宅基地住新占旧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崔志忠并非宅基地住新占旧。崔志忠原先在崔东沟村北有一院宅基地,且地上有几间房屋,大约在2014年前后,崔东沟村委会将村北的一块宅基地复垦土地承包给本村村民耕种,当时该土地上还有崔志忠的老宅基地及房屋,该村民以该土地已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为由,拆除了崔志忠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整平耕种。
目前,崔志忠拥有一院合法的宅基地并居住,不涉及宅基地住新占旧问题。
三、关于崔省利侵占村集体土地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崔省利在村庙北、牛场南确实占了村集体约不到1亩地耕种。由于崔省利与崔东沟村委会没有土地承包关系,应属于侵占村集体资产,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崔东沟村委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
崔志忠、崔省利、崔保民捏造事实诬告村干部问题
经公安分局杨村派出所民警走访调查反馈,崔志忠系崔致远胞兄,二人因家庭琐事积怨极深,加之崔致远从东北回村担任村干部后,崔志忠不满,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公开村务财务,多次进行上访告崔致远。材料中崔志忠1995年拖欠村集体9800元至今未还;崔保民自今耕种村集体土地近20亩,分文不交;崔省利在村民选举时砸票箱,村打路砸排水盖板,殴打村民代表,侵占村集体土地,分文不交地租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杨村派出所调查走访了解的情况综合研判分析,崔志忠、崔省利、崔保民三人的行为未涉嫌黑恶违法犯罪,但杨村派出所干警对崔志忠、崔省利、崔保民三人进行了教育,阐明《刑法》关于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罚规定,告诫三人要规范言行、和睦邻里、关爱亲友。
(承办人:袁博联系电话:87012237)
中共杨陵区委政法委
2018年6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