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代表姓名:佟小刚、陈树林、李桦、邵崇斌、韩宏、杨青、郭文川
建议内容:关于加强居民小区冬季供暖质量保障与管理的建议
办理结果:
尊敬的佟小刚、陈树林等7位代表,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区城市集中供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们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5年9月28日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杨凌示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供热的规划与建设、设施管理、供热管理、用热管理等。《办法》规定城市集中供热的主管部门为杨凌示范区城管局。
目前,我区城市供暖工作均是按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杨凌示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2017年-2018年采暖季由华电供热公司承担供暖的居民小区有47家,供暖方式为直供到户和趸售两种形式。其中直供到户的居民小区23家,其余小区由华电供热分公司向小区集中趸售热量。
为了提供优质的供暖服务,一是区住建局与华电供热公司、街办、社区采取印发供暖手册、利用小区宣传栏张贴供暖知识页、建立小区供暖服务微信群、设置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029-68009898)等方式。并由热网调度根据制度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维修,做好不定期供热服务检查工作。
二是对于小区物业负责管理的热换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业主反映的供暖质量问题及时上门处理,经多次处理仍无法解决的,由示范区城管局协调华电供热公司提供专业解决办法。
三是保障供暖质量,维护用户权益。《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活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为期4个月。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6℃”。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去年,对于温度不达标的住户,示范区城管局、华电供热公司及我局多次入户查勘现场、测温、提供技术服务和解决方案,维护了用户的权益。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示范区城管局联系,建议由其牵头,与华电供热公司形成处理供暖纠纷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
以上答复妥否,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杨小林 联系电话:87038819)
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