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法〔2022〕102号
杨陵区人民法院
关于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4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代表姓名:樊恒辉、邵崇斌、陈树林、郭 军、程 斌、马安良、龙建明、陈 军、上官周平、佟小刚、
慕小倩、吉 红、史明霞、海江波、孟桂芝、姚银萍、李 桦、贺 虹、马艳萍、傅 强、
张 静
办理结果:您提出的关于“法院应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处理维修资金的使用纠纷,凡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到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告知当事人向政府监管部门反映,政府监管部门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院在审理西安市阎良区腾周建筑工程队与杨陵区李台街道办阳光社区田园居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虽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调解结案,但存在审核把关不严、证据采用不充分,未能考虑到该案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仅对原告施工方和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了调解,没有能够及时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方提前沟通联系,妥善处理好施工方和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院完全接受,在今后案件办理过程中,将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研、论证,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共同积极稳妥处理此类型案件,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注重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答复妥否,请批评指正.
杨陵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