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类
杨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9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复函
代表姓名:杨方利
建议内容:关于华电收取安置小区群众30%的暖气空置费不合理的建议
办理结果:
尊敬的杨方利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华电收取安置小区群众30%的暖气空置费不合理”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针对此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与华电热力公司协调对接。经协调,华电公司反馈:一是新建小区入住当年是否供暖是由住户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或小区住户一致要求委托业主代表(或物业)与供暖企业签订供热合同后方予以供暖。依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2015年颁布的《杨凌示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杨管办〔2015〕3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闲置房屋未采取停热措施而用热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产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供热企业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供热企业对空置房按产权相应面积热价的30%向居民或开发商收取热费。示范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台空置房认定条件及确认程序。”二是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杨凌示范区现行的供暖价格按照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1年发布的《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杨管发改发〔2011〕180号)相关规定执行,单位热价的核定是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相关释义:单位热价的核定与供暖期限及计费面积的计算口径有直接关系,其他省份有按使用面积定价的情况,但单位热价会相应调高)
今后,我们将根据工作职能,加大对华电供热公司的监管,同时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感谢您对我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希望您能够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杨陵区城市管理建设工作,继续为杨陵区加快发展建言献策。
以上答复妥否,请批评指正。
杨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