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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签发人:颜冰清                                                                                                          类别:农业农村及产业发展


代表姓名:贺永社  张崇世

建议内容:关于提高失地农民养老金金额的建议

办理结果:

尊敬的贺永社、张崇世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失地农民养老金金额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们对我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政策

为了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们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特殊性,采取灵活多样、能适应不同需求的社会养老办法,将其纳入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制定出台了符合杨陵实际的《杨陵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和《杨陵区促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五项补助:

1.基本生活补助:按每亩地每年400公斤小麦和400公斤玉米的标准,依据当年7月份一级小麦、11月份一级玉米的杨陵市场价折合成现金,发给被征地农民,长期不变。

2.医疗补助:被征土地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时的农民个人缴费(10元/年.人),由区农保办逐年按花名册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直接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缴纳。

3.教育补助:被征地农民子女考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享受杨陵区教育补助。教育补助标准按学历层次和学制年限具体确定。本科(含本硕连读)补助2500元/年/人,共补助10000元;大专2000元/年人,共补助6000元;中专1500元/年/人,共补助4500元。连读2个以上学历的,只按最高学历标准给予补助。

4.养老补助。男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女满55周岁(含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养老补助,直至死亡,长期不变。养老补助标准为60元/月/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从被征地之日起,前五年为720元/年/人,从第六年起,按60元/年/人增加,增加至1200元/年/人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调整。”2012年6月我区将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720元/年/人,提高到1200元/年/人,从2012年1月执行至今。

5.丧葬补助。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在政府规划墓地安葬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

依据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规定:“土地补偿费、经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不再一次性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由区政府统一将该款项拨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主要用于村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养老补助费、教育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和其他费用”。在资金筹集方面,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我区足额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区政府统一将该款项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

三、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执行情况

截止2019年7月底,我区共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保范围29个村(其中,完全失地村组8个,按规定兑付被征地农民五项补助;部分失地村21个仅享受基本生活补助)。依照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规定,我们对规划范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失地农民,及时足额发放各项补助。从2007年至今,已累计发放各项被征地农民社保补助上亿元,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各项权益。

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严格按照示范区相关政策执行,今后标准如有提高,我们将及时落实到位。

以上答复您们是否满意,请批评指正。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乌建豪        联系电话:029-87012129)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