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杨飞 类别:城乡建设管理
杨政建函〔2019〕73号
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代表姓名:陈树林、员海燕、吉红、佟小刚、康振生
建议内容:关于理清住宅小区车位所有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办理结果:
尊敬的陈树林、员海燕、吉红等5位代表,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们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规划外车位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9]7号)进一步说明业主共有车库的认定条件,即“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之外的占道或增设的车位”均应认定为共有车位。
关于规划内的地面车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依据该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确定归属。其次,关于规划内的地面车位所有权归属,一看规划,二看是否计入了业主公摊,三看投资主体。如在规划内且没计入业主公摊,所有权即为开发商所有,反之则归业主所有。
也有案例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以上两种意见,均有法院案例支持。目前,地面车位归属权至今依旧仍有争议,根据职责划分,我局无房管职能,无法明确车位权属。建议如与开发商协商不一致,可以采取司法途径。
以上答复妥否,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胡珂 联系电话:029-87038819)
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