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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类别:A类                                                                                              杨人社函〔2025〕39号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代表姓名:马新世

建议内容:关于优化杨陵种子管理站及执法局人员配置问题的建议

办理结果:

尊敬的马新世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杨陵种子管理站及执法局人员配置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区种子管理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设置情况

2008年9月10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杨陵区农林局事业单位“八定”方案》(杨编发〔2008〕10号),制定了区农林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规格、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岗位职责、经费形式“八定”方案,决定撤销区种子管理站,成立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加挂区种子管理站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站牌子,即不再设立区种子管理站,由实体机构变更为挂牌机构。

2019年12月31日,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9〕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市县两级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和人员划转以及乡镇(街道)执法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陕编办发〔2019〕172号)精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优化杨陵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设置的通知》(杨编发〔2019〕7号),明确将分散在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涉及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划转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作为区农业农村局的执法机构,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以区农业农村局的名义统一执法,不再加挂区种子管理站牌子。

2020年3月4日,区委编办印发了《杨陵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由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辖区农业领域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并以区农业农村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综上,在农业系统机构改革中,区种子管理站逐步由实体机构变更为挂牌机构,再到取消挂牌,机构已撤销,其承担的相关农业、林业执法职能由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承担,其他职能划归区农业农村局所属的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等事业单位;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调整优化后,承担职责清晰明确。

二、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配置情况

根据杨编发〔2019〕7号、杨编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联合印发《关于核准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配置的通知》(杨人社发〔2020〕135号),将分散在区农业农村局系统内的18名承担相关农业、林业执法的工作人员统一划转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由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以区农业农村局的名义统一执法。

按照中省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我区调整优化了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设置,及时划转了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和人员划转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一支让群众安心、社会满意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

以上答复妥否,请批评指正。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