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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5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委员姓名:赵惠燕、黄林、徐爱遐

提案内容:关于同龄退休的提案

办理结果:尊敬的赵惠燕等委员,您们在区政协七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50号《关于同龄退休的提案"收悉。感谢你们对妇女权益问题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们的提案答复如下: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干部职工的退休年龄做了明确的规定,多年来,我们一直按照这项政策进行退休审批工作。

《干部退休暂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退休暂行办法》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O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你们提出的《关于同龄退休的提案》,一方面代表了部分妇女干部、职工的心愿,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女性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我们对此深表理解和同情,也有同感。但这属国家政策,涉及面广,作为一个县(区)级人事部门,我们只能执行上级的政策,没有制定政策的权利。对于你们提出的建议,我们会通过有关渠道积极向上反映,供上级研究制定政策市参考。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杨陵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