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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案回复--58号

杨政市监函〔2023〕2号

杨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58号提案的答复函

崔创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第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车管理基本情况

(一)电动自行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因此,您提案中提到的电动两轮车中只有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目前我国已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型号命名与标志要求》(GB/T 36943-2018)等多项国家标准。

(二)除电动自行车外的电动两轮车及电动三轮车

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综上,除电动自行车外的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摩托车。我国已制定发布多项电动摩托车标准,目前还在不断制修订和完善,其中《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24158-2018)提出了电动摩托车的基本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24155-2020)着重对安全方面作出了规定。

(三)电动四轮车

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泛指行驶速度低、不符合相应类别机动车标准、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市面上也称“老年代步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低速电动车应归为道路机动车辆,但这些车辆没有按照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要求办理市场准入,驾驶人和车辆也没有实行证照管理。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国家标准规定,汽车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和完善电动四轮车相关的标准和规范,202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GB/T2838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3.2条规定“座位数在4座以下、最高车速小于70km/h的纯电动乘用车”为“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外廓尺寸、整车整备质量、轮胎等技术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区市场监管局已开展的工作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及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强制性认证产品作为认证有效性抽查重点,扩大产品抽查覆盖率,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风险检测和预警。

(二)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监督抽查

近几年我局持续关注电动自行车产品及相关组成部件的质量监督工作,坚持将相关产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今年印发《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杨管市监发〔2023〕29号),《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杨管市监发〔2023〕20号)和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电动自行车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杨管市监发〔2023〕47号),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管。杨凌目前老年代步车主要是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和电动四轮汽车,交警部门因政策原因未办理牌照,目前有8户经营户经销这些老年代步车,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主要品牌有金彭四轮电动汽车,金彭、宗申、雅迪、京康、盛昊、赛鸽等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现场检查时,金彭四轮电动汽车、均能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车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金彭、宗申、雅迪、京康、盛昊、赛鸽等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均能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车的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购车发票。现场未发现其它问题。

(三)加强低速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等配件的质量监督检查。我局每年开展两次低速电动车及其配件质量监督检查。建立监督管理台账,做到底子清,责任明。经营者均能提供车辆合格证,质检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现场检查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依法继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

(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销售经营户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流入市场。

(二)加大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持续将电动车产品列入年度抽查计划,做好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依法严肃处理。

(三)强化执法稽查。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感谢您的建议,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局工作!

 

杨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