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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19号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类别:C                   杨自然资函〔2021〕52 号

 

杨陵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区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19号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委员姓名:张小林  万亮婷  李云甫  张  曼

建议内容: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私自圈地和私盖简易棚行为的建议

办理结果: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私自圈地和私盖简易棚行为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排查,李台街道办温馨小区、邰城家园小区、田园居等小区后先后发现不同程度的占用共有绿化带建菜园,毁坏侵占共有设施和私搭乱建遮雨棚等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擅自占用共有设施、道路、场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我局已无此项职能职责,建议此项工作由住建局组织开展。

以上答复妥否,请批评指正。

附件:杨陵区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杨陵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3日

(联系人:张晓东                联系电话:87012335)

抄送:区政协办、 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办公室             

附件

杨陵区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请承办单位填写

提案编号

19 

主办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

协办单位

区住建局、各镇办

提案名称

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私自圈地和私盖简易棚行为的建议

 

征求意见方式(如当面征求意见请附照片):

1.走访( ) 2.座谈( ) 3.电话( ) 4.其他()

委员填写

您对该提案办理工作的评价:

1.满意( )   2.比较满意( )   3.不满意( )

您对该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委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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