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采办[2007]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全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依据《杨陵区政府采购施实方案》、《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及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现将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凡采购单位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各项采购原则均应在年初编制采购计划,提出本年度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交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采购办进行审查批准,然后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对年初没有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急需采购的,应办理追加采购项目,须在采购前30日内报区采购办审批。
二、凡申报的采购计划要严格按照杨陵区财政局、杨陵区监察局、杨陵区审计局联合下发(杨政财发[2005]83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政府采购资金统筹兼顾、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先存后采、专款专用的原则,区采购办设置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全区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统一管理。所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资金都必须在采购前转入采购办资金专户,确保采购资金到位。采购结束后,在项目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需支付供应商采购款的,由采购办统一结算。节约资金继续保留在采购办专户,用于该单位下次采购,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四、实行采购资金集中管理后原帐务处理方式不变。采购资金专户只作为代管资金帐户不实行支出核算,支出仍由原单位进行核算。
五、对未经采购办批准擅自进行采购的单位,采购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二○○七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杨陵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