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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杨陵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取货物或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包括自筹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它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杨陵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领导协调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颁布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度、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统称采购版),办公室设在财政局,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政府采购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
     2、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核定和审批各部门、各单位采购项目预算和采购计划;
     3、拟定集中采购的范围,发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
     4、核定政府年度采购总规模和各部门、各单位采购羡慕预算;
     5、审查各部门、各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细目预算是否合理,配置标准是否合乎规定(此件构成招标文件的技术标);确定采购方式,确定采购计划;
     6、对申请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年检管理;
     7、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8、管理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结算;
     9、对采购中心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仲裁政府采购纠纷;
     10、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11、 协调政府采购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采购管理人员不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采购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为集中采购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采购人。
     第十二条  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为区本级集中采购机关,在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区本级集中性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项目的实施,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2、集中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依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并将结果报采购办审查备案。
     4、编写采购公告,制作《招标文件》商务标,与技术标合成后经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发布;
     5、公布招标结果,签订或鉴证招标合同,参与招标商品或劳务的验收;
     6、协助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
     7、处理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投诉事项;
     8、办理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政府采购项目。
     9、第十三条  采购人是指具体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职责是:
     10、根据采购办核定的年度预算和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预算和采购计划;
     11、按规定程序申报采购计划和采购细目,制作《招标文件》技术标;
     12、参与招标、评标,并主验商品和劳务;
     13、办理政府采购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参与政府采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履约供应商是指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或形成合约关系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都可向采购办申请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1、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完备的生产或供货能力;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6、生产环境及产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资格前三年内没有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纪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规定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由履约供应商自行提供,未经采购机关认可,不得转包。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形式、范围和方法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一、集中采购实质年度《采购目录》中规定必须由政府采购机关统一购置的项目,具体是指:
     1、以“购置费”支付,最终形成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和物品、劳务等;
     2、公务用车辆的保险、维修,印刷、接待、会议及其它服务性事宜。
     二、分散采购是指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集中采购以外的货物或服务(扩展政府采购范围后,已纳入政府采购序列的项目除外)。
     根据需要,采购办将不断扩展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目录》由采购办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方法包括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
     第十九条  采购计划慨算金额较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办批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时,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投标书的,
     2、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的;
     3、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4、招标文件的准备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5、实行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成本过高或采购风险过大难以承受的;
     6、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7、技术含量高并有特别要求的;
     8、采购办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项目,经采购办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办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出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10�的货物或服务,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后续采购项目量小且标准规格与前次采购标底基本一致,而且时间不超出30日;
    5、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6、采购办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大宗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仲裁地点等内容。小量和常规性的采购项目可不签合同。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杨凌信息网《农业科技报》或其它经采购办批准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5个以上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采购资金由采购人负责落实,资金落实后报采购办。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办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结算。采购人先将采购资金划入采购办专户,待采购完成后办理支付。节约的资金按原渠道返回,不足部分由采购人补足。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在结算前属固定资产的必须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1、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会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采购办审查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和采购机关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负责出具验收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报送采 购办。
     第三十三条  采购办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单、发票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投书。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单位不得将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老五)擅自采购或采取其它变通办法自行采购,一经发现查实,以违法廉政纪律和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同时财政部门应通知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办理支付手续,并从年度预算中扣一定比例的经费。
     第三十七条  若发现履约供应商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采购办、采购人、采购机关有权要求停止拨付采购资金,一经拨付的要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申请司法措施)挽回损失。
     第三十八条  相关供应商对采购机关的招标活动有质疑的,可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向采购机关提出。但不得干扰采购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采购机关应在3日内做出适当的处理,质疑人不服的,可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办投诉,采购办应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采购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鉴定采购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的;
     7、岗位职责不清,越权缺位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8、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虚假资料;
     9、其它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的,由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政府采购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经济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机关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合同的;
     7、向采购办、采购机关、采购人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8、拒绝有关部门的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9、其它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购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采购办或采购机关做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采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时,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属对采购人提供的无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杨陵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