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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2-05 10:33

杨陵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杨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及全区范围内餐饮油烟、建筑施工噪声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三)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安全,严格管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四)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技术。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五)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组织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六)健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七)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依法取缔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严重生态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八)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九)健全完善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

(十)依法接受本级人大监督。杨陵区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十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