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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放开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杨陵区物价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放开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杨凌示范区发改局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杨管发改发〔2015〕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放开部分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的物业服务价格的范围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保障性住房、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
  二、放开的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方与依照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合同应载明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办公用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三、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取消价格备案和核发《经营性服务收费证》。其他相关规定暂按《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4〕85号)文件执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由房屋管理部门界定。
  四、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或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内放开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全体业主公布服务费收支情况及成本变化情况;
  (二)拿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方案,说明调价理由和调价幅度;
  (三)就方案与业主协商。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需经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同意后,与业主委员会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
  (四)新标准确定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配建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实行出入卡管理的停车场所,可以依成本向车主收取出入卡工本费,但不得盈利。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经营性停车场停放自有车辆,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未取得物业管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停车场产权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向业主收取停车费。
  六、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部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放开的部分价格不再实行价格备案审批,不再实行收费证管理,但物业企业须携带物业服务合同等进行明码标价监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价格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到区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此前我区有关物业服务收费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杨陵区价格收费投诉电话:12358(87012365)

杨陵区物价局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