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工作主要是指中省、市、区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资金落实工作,其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等。
第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由区局资助中心和财务组共同管理。区局资助中心主要负责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区局财务组主要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会同资助中心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学前教育
学前一年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学前一年幼儿(学龄年满5周岁以上)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 5元,一年按 250 天计算,每生每学年1250 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开支。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考虑家庭困难中、小班幼儿。
第四条 义务教育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小学生每天 4 元,初中生每天 5 元,全年按 250 天在校计算,小学困难寄宿生每生每学年补助生活费 1000 元、初中困难寄宿生每生每学年补助生活费 1250 元。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四类”(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特困救助)学生生活费补助。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照寄宿制标准 50%的比例补助(此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第五条 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两档执行:特别困难每生每学年助学金 2500 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学年助学金 1500元。
第六条 中职教育
1.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
第七条 学前一年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省和市县(区)按 5:5 比例分担。
第八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费资金由中省、市县(区)按 5:5 比例分担。
第九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省、市县(区)财政按8:2分担,市县(区)分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学校需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相关校园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学期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杨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杨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
3.《杨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
4.《杨陵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5.《杨陵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1:
杨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生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杨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区中小学在校生中(含幼儿园、义教、普高和中职,下同),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我区中小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要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家长和学生代表参加。认定小组名单应在校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可附已有的相关证明),并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当对所填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 “轮流坐庄”。
4、结果公示。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应及时去除信息。学校应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三条 各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做好资助育人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立志教育,真正实现教育扶志的作用。
第十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十七条 区资助中心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督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认定工作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杨陵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杨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 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幼儿园(含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第三条 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1250 元。补助资金一年分两次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四条 幼儿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省、市区财政按照 5:5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五条 各级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后,各园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评定条件,按照第七条的评定程序确定享受资助幼儿总数,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区财政局复审后按照通过名额下达资金至各幼儿园。
第六条 各幼儿园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
(一)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幼儿。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工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
(四)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五)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第七条 评定程序
1.提前告知:幼儿园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可附已有的相关证明),并向幼儿园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当对所填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班级、学校认定:班级或年级组组织评议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幼儿汇总上报学校。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评议,确定本单位受助幼儿名单。
4.结果公示: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幼儿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资金发放:区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学校发放前须进行资金发放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组织进行资金发放。
6.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资助工作结束,将本校的认定办法、领导机构、班级、学校评议记录、两次公示影像资料、发放表等资料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发放管理:幼儿园实行专账、专人管理。必须在资金到位后按照“统一发放时间、统一发放金额、统一发放形式、统一发放台账”的要求发放。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3:
杨陵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按照陕财办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5〕6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制“四类”(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特困救助)学生。
第三条 补助标准。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学年 1000 元(含特教),初中生每生每学年 1250 元。非寄宿制:“四类”学生补助标准按照寄宿制标准 50%的比例补助。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省、市县(区)财政按照 5:5 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五条 各级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后,各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条件,按照第七条的评定程序确定享受资助学生总数,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区财政局复审后按照通过名额下达资金到各中小学。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
(一)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工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
(四)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五)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第七条 评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可附已有的相关证明),并向就读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当对所填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 “轮流坐庄”。
4.结果公示。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学校应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资金发放。区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学校发放前进行资金发放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组织进行资金发放。
6.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资助工作结束,将本校的认定办法、领导机构、班级、学校评议记录、两次公示影像资料、发放表等资料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发放管理。学校实行专账、专人管理。必须在资金到位后按照“统一发放时间、统一发放金额、统一发放形式、统一发放台账”的要求及时发放到位。
第九条 各校要大力宣传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做好资助育人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立志教育,真正实现教育扶志的作用。
第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4:
杨陵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 号)精神,落实《杨陵区教育局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工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及时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先由班级或年级组组织评议,将评议结果上报学校,学校成立审核评定领导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 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具体资助额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 2500 元,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 1500 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等级认定按照《杨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确定。
第七条 各级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后,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条件,按照学生申请--班级(或年级组)评议--学校评议审核--公示拟受助学生名单--确定享受资助学生名单--享受资助学生名单公示--资金发放--录入全国资助系统等环节,资金发放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5:
杨陵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 16 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 号)精神,落实《杨陵区教育局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工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条件,按照学生申请--班级(或年级组)评议--学校评议审核--公示拟受助学生名单--确定享受资助学生名单--享受资助学生名单公示--资金发放--录入全国资助系统等环节,发放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实行学生资助卡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