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居民医保缴费时间、筹资标准及筹资方式
(一)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自2016年11月1日起,到2017年2月28日结束。
(二)2017年,城镇居民参保个人实际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3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财政补助资金由个人全部承担。
(三)筹资工作由各镇办统一组织实施,要积极探索符合辖区情况、群众易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定时定点缴纳。对中断后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
二、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一)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中,二级医院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为符合规定费用的65%;三级医院起付线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符合规定费用的55%。
(二)在杨凌示范区医院住院,起付线为750元,报销比例为符合规定费用的75%。
(三)在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5%;400元以上者,起付线为300元。在区内由政府主办的镇办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为符合规定费用的90%;在区内民营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符合规定费用的80%。
(四)在区外定点医院住院,其中,在中铁二十局医院和咸阳二一五医院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55%;在扶风县人民医院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50%;在扶风胜利医院住院,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为50%。
(五)儿童患者(指年龄14周岁以下)、五官科(含口腔)患者起付线按照同级综合医疗机构起付线的70%执行。
(六)在区外非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符合规定费用的45%。
(七)提高高龄老人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把参保居民中80岁以上、90岁以上老人的住院报销比例,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提高到符合费用的80%、90%。
三、报账时限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从出院之日计算,报账时间原则不得超出60个工作日,报销标准按住院年度相关要求执行,逾期不再追溯报销。
(二)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居民个人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医保各类报销的总和,包括门诊补助、门诊慢性病补助、住院基本补助、大病补助。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报销
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不设起付线,按比例进行补偿,即时在定点医院结算报销直至年度最高限额。纳入精准脱贫的低保人员给予100%报销,非低保户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给予80%报销,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的其它人员给予70%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就诊时所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等均可纳入补偿范围。
五、门诊统筹标准
门诊统筹基金为每人每年150元。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实行分段管理,其中60元在定点药店购药,参保居民在区内选定一家定点药店,按75%予以现场直补,用完为止,不给下年度结转;剩余90元,参保居民在区内选定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费用患者先行垫付,于次年1月1日—3月31日,在选定的一级定点医院,凭该医院就诊发票(机打正式票据)、处方和门诊病历,按照医疗费用总额,扣除100元起付线,剩余部分按照65%的比例办理报销手续,用完为止,不给下年度结转。
六、区内定点药店
杨凌仁和堂药店; 杨凌国华医药超市; 杨凌保康大药店; 杨凌怡康医药超市;
杨凌新特药经销部;杨凌中西大药房; 杨凌世济堂药店; 杨凌同德堂药房;
杨凌后稷药店; 杨凌阳光医药超市; 杨凌乾坤药店; 杨凌康斯堡大药店;
杨凌康复大药房; 汇康中西大药房; 杨凌华仁堂大药房;杨凌华信大药房;
杨凌汤氏健康人生大药房。
七、区内一级定点医院
杨陵康复医院; 杨陵仁和中医医院; 杨陵惠仁医院; 西宝妇儿医院; 杨凌精神病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医院; 化建职工医院。
八、区内二级定点医院 杨凌示范区医院 杨凌朝阳医院
九、转诊转院及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参保患者区外就医必须持有技术转诊单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政策,否则不予报销。
(二)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要求,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急诊、外出打工和探亲除外)的参保患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一律不予补助。
参保居民转外就医,报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当年医疗保险缴费票据、有效医保证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住院发票(2联);
3.总费用明细清单; 4.住院诊断证明(加盖公章); 5. 居民身份证、建行卡复印件;
6.完整的住院病例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骑缝公章); 7.技术转诊单。
十、区外定点医院
省级定点医院(34家)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陕西省人民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
陕西省中医医院; 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
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武警陕西总队医院; 西安高新医院;
长安医院;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西安市中心医院;
西安市儿童医院; 西电集团医院; 咸阳市中心医院;
陕西省肿瘤医院; 陕西省结核病医院; 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
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外科);陕西省妇幼保健院(妇科); 陕西省传染病医院;
陕西省友谊医院(变态反应疾病); 解放军451医院(妇产科、血液透析);
西安市第一医院(眼病); 西安市结核病医院; 西安市第四医院(眼科、妇科);
西安市红十字医院(骨伤); 陕西省博爱医院; 西安中医脑病医院;
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骨科、心血管内科); 西安市第五医院(风湿疾病)。
区外定点医院(4家)
中铁二十局中心医院(脑血管疾病及康复专项); 扶风县人民医院;
咸阳二一五医院; 扶风胜利医院。
十一、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超出《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管理》药品费用,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
2.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致伤、自伤、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受雇佣致伤、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3.血费、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及保健材料;
5.治疗期间,凡与本次疾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超出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非临床需要而自己要求剖腹产分娩的费用、病员自购药品费不予报销。
6.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由此而做引产或剖腹产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或其并发症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7.就医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降温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
8.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各种咨询费、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9.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
10.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11.突发性公共事件、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疾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无力承担的。
十二、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办公地址:杨陵区常乐路19号,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咨询电话:(029)87013355 87013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