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餐饮经营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餐饮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积极应对、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餐饮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及启动条件
1.3.1本预案所指食品安全事故系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食用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1.3.2本预案适用于在杨凌示范区行政区范围内餐饮服务环节(含学校和单位食堂、农家乐、农村自办酒席等,但不含食品摊贩)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3凡在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即启动本预案。
1.4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示范区统一领导下,全局统一组织,科室既分工负责又联合行动;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成立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局长
副组长:副局长
成 员:各科(室)、所、队负责人。
2.2应急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组织全区餐饮业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局内资源进行总体协调和保障;负责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局报告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及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理情况的重要信息;控制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检查,应急监督检验,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落实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局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要求;掌握全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形势,针对隐患制定有效对策。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下设信息发布、组织指挥、现场处置、物资供应、检测协作等5个工作组:
2.3工作组职责
2.3.1信息发布组:
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其职责是:汇总信息,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局报告有关情况,准确下达领导小组决定;发布应急预案启动信息;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协调、沟通新闻媒体,综合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2.3.2组织指挥组:
由食品安全科牵头负责。
其职责是: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应急演练;贯彻落实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指挥、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办、督办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检查、督促局各科、所、队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3现场处置组:
由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牵头负责。
其职责是:深入事故发生现场组织开展调查和现场取证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责令发生或疑似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督促发生或疑似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安排好病人救治;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3.4物资供应组:
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其职责是:做好必要的技术、装备、车辆准备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储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正常使用;组织应急处置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2.3.5检测协作组:
由食品药品检验所牵头负责。
其职责是:负责被监管单位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和取证工作,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辅料及其成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完成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在餐饮行业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举报电话(12331)。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3.2.1加强日常监督。加强对餐饮经营服务制度是否健全、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以及食品储藏、设施设备、集体食堂等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的食品报告系统建设,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通报方式: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示范区食安办电话:87032132)和卫生部门(杨陵区卫生局电话:87012361)通报,并报告示范区管委会(电话:87036900)、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电话:62288000)。
3.2.3建立举报制度。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本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3.3报告
3.3.1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科为局内责任报告科室,局办公室为对外信息报告(通报)科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30分钟内报告我局,我局按规定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局报告。
食品安全科要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其他科室及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一经发现,立即报告,不得瞒报、迟报。
3.3.2报告时限要求
在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必须2小时内向省食品安全办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按规定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由国家响应;Ⅱ级由省级响应;Ⅲ级由示范区本级响应;Ⅳ级由县区级政府响应。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理。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通报卫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省级相关部门对我区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2.1前期处置
获取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到达餐饮单位事故现场。
(1)分析事故性质,初步判断是否属于餐饮经营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2)分析事故危害性,初步分析已经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发生的危害;
(3)分析事故原因;
(4)采取初步措施,例如:控制事故食品及区域、标记污染范围等。
4.2.2应急处置
(1)控制现场,对已经营的涉嫌食品实施封存、扣押等措施,严防流入市场;
(2)确定危害程度,根据专家和技术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分析,与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队伍密切配合,确定危害程度;
(3)及时抽样检验,对相关食品协助进行抽样检验,掌握第一手资料;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如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等;(5)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4.2.3信息通报
在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时,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其他地区、执法部门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通报相关地区和执法部门。
4.2.4对外信息发布
全区因餐饮经营环节而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示范区应急机构负责对外发布信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相关信息。
4.2.5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解除后,应急处置终结。由局组织召开情况分析会,对事故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经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报管委会批准,终止应急响应。
4.2.6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重要信息的,有玩忽职守、临阵脱逃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及防范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科室人员、专家参加餐饮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5.2信息保障
局所有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人员要确保联络方式畅通,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对媒体发布的信息,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由示范区应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5.3装备和技术保障
要发挥监督技术、装备优势,联系组织、维护好相关设备,以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之需。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委托检验机构应当立即采集样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要求实施检验,为食品安全事故性质界定提供科学依据。
5.4教育培训
要不断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餐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风险和安全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