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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杨政办发〔2008〕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08年7月18日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杨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按照示范区管委会的安排部署,根据《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杨管办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全力推进“民生八大工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使城镇居民实现病有所医,加快构建和谐杨陵步伐。
  二、实施步骤
  按照全区统一部署,部门通力合作,落实目标责任的总体思路,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718日―731日)
  1、召开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区政府领导动员讲话,宣布杨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部门表态发言,区政府领导与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办签订目标任务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学习有关政策,分发宣传资料。
  2、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通过杨凌电视台、杨凌时讯、杨凌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在城区乡镇主要街道、学校周围、医院等公共场所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办好宣传栏;在城区和乡镇公众聚集场所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接受居民咨询;灌制录音带,利用宣传车全方位宣传,主要是围绕有关政策,重点宣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参保缴费、待遇标准、工作程序等政策规定和经办手续,为登记参保工作奠定基础。
  3、开展业务培训。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对各级经办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经办流程和计算机等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参观学习外地经验。
  4、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按照《杨陵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与区医保中心签订协议,悬挂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制发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5、确定缴款银行和网点。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民银行杨凌支行,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确定责任心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款银行和网点。
 
  (二)登记、参保、缴费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各乡镇、街道办按照所分配的任务进行摸底调查并填写参保人员花名册,于8月20日前将名单报区医保中心审核。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物所(站)负责摸底调查、身份核定和信息录入工作,及时上报各种信息,同时注意上报参保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与上级部门沟通,积极协调解决,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要求作好参保人员相关证件的审核把关工作。
  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对象名单,经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统一审核后,制作《杨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区医保中心及时领取,并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物所(站)开展缴费和证件的申领发放工作。
  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参保人数积极联系上级业务部门,及时划拨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面开展。
 
  (三)待遇支付(2008年9月1日后)
  凡2008年8月31日前足额缴纳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全年保险费的,从2008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可申请报销。
  三、基本政策和参保办法
  (一)参保范围
  1、少年儿童,指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包括各级各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及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3年以上的农民工子女)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2、城镇非从业居民,指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其中:重度残疾人员,指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本区城镇户籍,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指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参保登记
  1、登记地点:
  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乡镇可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属本区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登记,统一到区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8月1日―8月31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杨陵区城镇户籍的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即时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需携带资料:
  近期二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学龄前儿童提供母子或父子同底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同一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对下列特殊人员,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属低保人员的,需提供区民政局核发的《杨陵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所登记的当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属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4)随父母在本区上学、生活3年以上的农民工了女,由父母持《暂住证》、原籍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及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3年以上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保缴费
  1、缴费时间:
  凡2008年8月31日前足额缴纳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全年保险费的,从2008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按年度连续缴费,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缴费期,收缴下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缴费标准:
  (1)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示范区和区财政各补助20元。
  (2)对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二级及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人不缴纳费用,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财政补助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5元,示范区和区财政各补助22.5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不缴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5元,示范区和杨陵区财政各补助47.5元。
  (3)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示范区和区财政各补助10元。低保家庭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2.5元,示范区和杨陵区财政各补助11.25元。
 
  3、缴费方式:
  (1)城镇居民
  参保居民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委托银行代办的方式,参保居民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到指定银行的储蓄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2)本区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
  本区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收缴汇总后,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持《学校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表》和通过居民医保管理软件生成的电子信息到区医保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4、参保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住院病种目录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3)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
  (4)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2.5万元、少年儿童3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可予适当提高)。
  (5)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a.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b.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了加强对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常务副区长杜江同志任组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崔智琪同志、区委区政府办副主任朱平同志任副组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教文体局、卫生局、残联、公安分局及各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杨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崔智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潘学敏同志兼任副主任。区医保中心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各乡镇、街道办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民生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也是省政府确定的八大民生工程,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联合推进,参与部门具体工作分工为:
  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指导区医保中心正常开展业务;依法监督各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
  区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阶段的资金经费预算拨付和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区民政局:负责对全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待遇人员及低保人员的认定;负责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认定。
  区教文体局:负责区内城镇集体户籍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负责对在校学生名单、人数的核定。
  区卫生局:负责指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工作。
  区残联:负责全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和人员认定。
  区公安分局: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
  区医保中心:负责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办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省政府考核指标,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分配参保任务,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推动工作,迅速落实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完成参保任务。
  (三)通力合作,强化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各乡镇、街道办和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工作力度,重点督查有关单位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对启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各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积极稳妥地推动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