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刺激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决定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及《陕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本区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全区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补贴产品如有调整,财政部、商务部将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8年12月15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根据全区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本区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并上报示范区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家电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测算的资金规模年初预拨不少于总额的50%,其余50%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由区财政局逐级上报,申请拨付。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在每年4月10日前,核实全区上年度补贴核实汇总本市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将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财政所申报,可夸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为方便操作,推荐使用工商银行存折,其次也可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街道办)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如销售网点是否备案并经过公告公示、网点登陆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乡镇(街道办)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统计表,汇总、盖章后同时将书面、电子版报送区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区财政局对乡镇(街道办)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报及时进行核查(复审),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粮食直补资金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四)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进行。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街道办)财政年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街道办)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己经发放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乡镇(街道办)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己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街道办)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乡镇(街道办)财政所将退货人名单及退回补贴金额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商务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杨陵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