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和《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杨管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总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在全区推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筹资模式,逐步探索建立保障,奖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具有杨陵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保(以家庭为单位)。失地农民、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对象、社会优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户,现行保障政策待遇不变。
三、实施步骤
我区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12月 30 日至2010年1月15日)。
1、召开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学习宣传示范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及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总体方案、实施细则,安排部署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增强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感和紧迫感。
2、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通过杨凌电视台、杨凌时讯、杨凌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在城区乡镇主要街道、村组公共场所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办好宣传栏;在城区和乡镇公众聚集场所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灌制录音带,利用宣传车全方位宣传,重点围绕示范区《暂行办法》和杨陵区《实施细则》,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
意义、参保缴费、待遇标准、政府补贴、经办规程等。
3、入户调查摸清底子。各乡镇办在开展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组织机关干部深入村组社区,耐心讲解养老保险政策,尽快摸清本辖区城乡居民的基本情况,使广大群众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为全面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奠定基础。
4、确定基金管理银行和村委会(社区)代办员。按照为民服务方便、快捷的原则,确定服务功能较强的国有银行为基金管理银行。各乡镇办要在基层干部中确定有文化、威信高、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的人员为村委会(社区)代办员。
5、开展业务培训。由区人劳社保局组织对各乡镇办经办人员进行养老保险政策、经办流程和计算机等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明确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建立信息网络,确保参保人保险编号、缴费情况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
(二)组织实施缴费阶段(2010年1月16日至6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办要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进村入组,协助村委会(社区)全力以赴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1、参保程序、缴费标准及方式。
(1)参保程序。
第一、参保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杨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二、村委会(社区)代办员负责核查参保人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登记汇总表》,并将《登记汇总表》和《参保登记表》附参保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参保人签字村委会(社区)盖章后,上报乡镇办劳保所。
第三、乡镇办劳保所对参保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参保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登记汇总表》和《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附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区经办机构。
第四、区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员制发《杨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由乡镇办劳保所和村委会(社区)代办员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2)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自主选择。
(3)缴费方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一次性缴纳。参保人以现金形式在村委会(社区)代办员处缴纳保费,村委会(社区)代办员应出具专用发票,在7个工作日内将收缴的保费上缴到乡镇劳保所,乡镇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将保费上缴到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区经办机构对乡镇办上缴的保费信息进行复核,并反馈至乡镇办劳保所。
对参保缴费起始日年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本人家庭成员(主要指在本区居住的配偶、儿(媳)、女(女婿)以及孙辈等)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或年满60周岁无子女的老人(凭有关证明),个人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2、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
(1)政府财政对参保人员补贴中,凡选择个人缴费100元、200元的,政府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400元、500元的,财政补贴分别为40元、45元、50元。
(2)有条件的村(社区)要积极筹措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也可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标准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确定。
(3)残疾人、低保户参保。对重度残疾人参保由省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对中轻度残疾人和城乡低保户参保由残联、民政部门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助。
3、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即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1)养老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①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金总额÷计发月数139。②基础养老金标准为90元/月.人,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5元,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7.5元,以后随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2)对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者,应按规定补缴(含利息),从缴清次月起领取。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3)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将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将个人缴纳及村(社区)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检查评比总结阶段(2010年7月1日至7月30日)。
区乡村(社区)各级经办机构和参与单位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及时进行查漏补缺,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应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区上成立专项考核组,依据年初目标任务,对各乡镇办年度参保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对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既要密切配合,又要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稳步推进。各乡镇、街道办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责任主体,人劳社保局、财政局是基金运作的责任主体。区人劳社保局负责做好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咨询接待、业务培训、组织参保和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确保参保居民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保证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审计局定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公安分局负责按户籍提供居民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宣传部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范围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参保补贴落实工作;残联负责中轻度残疾人身份认定和参保补贴落实工作;农林局、计生局、国土局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密切协作,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实效。